新疆:優秀代理機構可獲一次“免考”
全面規范代理機構管理,對其資格管理、考核管理等9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新疆:優秀代理機構可獲一次“免考”
本報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近日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系統、全面地規范對代理機構的管理。今后,考核優秀的代理機構可申請免于參加考核一次,部分采購項目也將優先選擇“優秀”代理機構。
《辦法》共十一章,對代理機構的代理資格的備案、延續及變更,代理業務的取得,采購文件制作,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質疑和投訴的處理,考核管理,監督檢查等作了全面的規定。
《辦法》提出,財政部門負責對代理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并組織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考核小組對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政府采購義務監督員等人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采購人、供應商對代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將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對于考核結果的管理,《辦法》明確,考核小組對考核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逐項打分匯總,根據得分情況,確定代理機構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考核結果。考核不合格者,財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考核優秀者,可申請免于參加考核一次,凡屬自治區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其資格自動延續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換證。技術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優先選擇考核等次為“優秀”的代理機構。
《辦法》規定,有四類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不予辦理資格延續,包括:代理機構未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或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考核要求的;代理業務過程中發生過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資格有效期內出現兩次以上(含兩次)違規行為的;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拒絕或逃避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的。
對代理機構代理業務的取得,《辦法》提出,代理機構可承攬的政府采購業務范圍包括: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人按照規定委托代理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因特殊原因,由采購人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批準,委托代理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有三類情形之一的,代理機構不得受理委托事宜,包括:采購人提出的采購需求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未提供財政部門出具的《分散采購項目批復通知》的;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事項與財政部門出具的《分散采購項目批復通知》內容不符的。
此外,在采購文件制作方面,《辦法》明確,代理機構應審核采購人提出的采購需求,對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不合規要求應予拒絕,并負責做好解釋和糾正工作。采購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限制和排斥潛在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不得設置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門檻性條款。特定項目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專業性較強、技術較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代理機構應組織專家對采購文件進行審核論證。參加采購文件審核論證的專家不得再作為項目的評審專家。代理機構應合理設置崗位、完善內部制約機制,做到編制采購文件與審核采購文件的人員相分離。(宗禾)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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