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強化落實非招標管理辦法
吉林強化落實非招標管理辦法
本報訊 記者周琳娜 通訊員趙家琦報道 為加強落實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做好全省現行政府采購制度與該《辦法》的銜接工作,吉林省財政廳日前印發通知,對采購文件發售時間、競爭性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的組成、邀請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等7個問題進行了歸納說明。
這份《關于貫徹執行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在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向政府采購中心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交公示申請,由政府采購中心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制定的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通知》同時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異議提出和處理程序進行了歸納,即由供應商、單位或個人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代理機構,采購人、代理機構收到公示異議后,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專家庫內抽取專家,組織補充論證,形成書面論證意見。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反之應當依法實施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并書面通知異議供應商。而采購人應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進行審批。
關于競爭性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的組成問題,《通知》指出,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關于邀請供應商參與競爭談判或詢價采購問題,《通知》重申,采購人、政府采購中心和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通過發布采購信息公告,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不過,結合該省實際,《通知》指出,在省級供應商庫建立完備之前,暫不實行隨機抽取的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關于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問題,《通知》提出,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的項目,可由采購人書面授權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政府采購中心或代理機構在評審結束后,由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根據質量、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或按74號令相關規定執行,并編寫評審報告。
此外,針對采購文件發售時間、成交結果的公告、交納保證金等問題,《通知》明確,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兩個工作日內公告成交結果。供應商交納的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此前相關規定與《通知》不一致的,應按《通知》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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