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政府采購法修正案草案
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政府采購法修正案草案
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
本報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8月31日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政府采購法、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政府采購法共涉及三項內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被刪除。
現行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修改后的政府采購法將該款“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現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修改后的政府采購法刪去了第三項內容。
現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后的政府采購法將本條中“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此次修改政府采購法是在我國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背景下進行的。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8月25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于保險法、政府采購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說,此舉旨在落實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
“政府采購法的修改只是取消了社會代理機構資質的行政許可,不會影響其代理業務。”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指出,以往,代理機構只有經過行政許可才能進入政府采購代理市場,而取消該資質的行政許可后,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幾乎不再有門檻,這符合當前簡政放權的要求。當然,采購人須從業務需要、代理機構實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委托代理機構代理業務。
此前,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認定的具體工作主要依據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開展。該辦法第七條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專家分析,修改政府采購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也要根據法律規定及時作出調整。(楚橋)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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