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購買服務需編制預算績效目標
浙江購買服務需編制預算績效目標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浙江省財政廳日前出臺《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政府購買服務實行“項目申報,預算統籌、政府采購、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的預算管理辦法。購買主體在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的同時,應當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表和預算績效目標。
《辦法》提出,購買主體在部門預算編制中,對屬于《浙江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內容的事項,應根據實際需求和財力的可能申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按照現行部門預算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明確服務事項、受益對象、購買方式、服務標準等,并在預算編制系統內完整地反映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情況。
購買主體在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的同時,應一并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表和預算績效目標。其中,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表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具體內容,并根據購買服務的內容和性質,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等,對承接主體的性質、行業等進行具體描述,還應根據各資金來源,填列用于購買服務的預計支出數額。預算績效目標應細化、量化,便于測算預算資金,并作為后續績效評價的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預期產出,指購買服務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等;預期效果,指購買服務預期產出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發展影響、服務對象或受益者滿意程度等;成本控制,指購買服務達到上述預期產出和效果所需要的合理成本。各級財政部門應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績效目標的規范性進行審核,預算績效目標不明確,未細化、量化的不予納入預算。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績效目標,應要求購買主體進行調整,審核符合規范后,在批復預算時一并反饋。
對政府購買服務所需的資金,《辦法》強調,將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準使用的專項經費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資金。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增列部門預算。
在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及應用管理方面,《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預算績效管理的情況納入對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內容。實施購買服務行為的購買主體應對所購買服務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開展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并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級財政部門要對相關購買主體開展的績效評價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可以視情況實施績效抽查或重點績效評價。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購買服務的必要性,服務的產出、效果和效率及績效目標實現程度,服務管理水平,服務資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等。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后續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果優秀且績效突出的,在安排后續資金時給予優先考慮;評價結果較差的,應及時開展整改,并可采取暫停資金撥付、縮減資金支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暫停該項服務購買等措施。
此外,《辦法》還明確,購買主體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相關信息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購買程序、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等。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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