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本地貨 何時能罷休
購買本地貨 何時能罷休
專家認為,地方政府應遵循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要求,破除地方保護,回歸依法行政、依法決策的軌道
■ 本報記者 馮藝
近日,福建省財政廳、環保廳等多部門對省內歷年出臺的政府采購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取消給予本省企業生產產品優先待遇的規定。此舉引發網友點贊,也讓人們把視線聚焦到地方保護的老話題上。有人發問: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全國統一市場的精神至今已近一年,距離形成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市場,到底還有多遠?
形形色色的“保護傘”
福建做了“減法”,但有些地區依然公開做著“加法”。
“鼓勵依法選用本省企業產品。鼓勵政府采購單位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依法給予本省企業適當支持?!边@是近期某省在公開發布的政府采購規范性文件中,關于積極支持本省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要求。
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如此規定不過是“名為鼓勵、實則保護”。
據了解,出臺類似規定或采取實際“鼓勵”措施的地區并不鮮見,“鼓勵”方式也可謂花樣翻新。
比如,有的地方不僅出臺文件,還制定了區域性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等目錄清單,將清單內產品與政府采購優惠措施掛鉤。有的直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給本地企業設加分項。有的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年度預算中預留一定份額專門面向本地企業采購,在個別項目中對本地企業生產的產品,按采購數量給予生產企業一定標準的補貼等。某省甚至在其《關于促進工業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意見》中明確要求:“政府招標采購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省內產品。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公務接待一律使用省內產品?!?/p>
“你搞你的,我搞我的,如果每一個地區都這樣扶持自己的企業,那政府采購市場局面也就可想而知,還談什么統一市場?”東部某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人不無憂慮地表示。
國際關系學院國際經濟系副主任羌建新指出,由于存在地域差異,外地企業與本地企業競爭同一采購項目時,在對市場的熟悉程度及交易成本等方面都不具備優勢。如果地方政府再直接規定政府采購應購買本地企業的產品,會嚴重侵害其他競爭者的權益,更違背了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原則。
摘掉“政策功能”的帽子
對于形形色色的地方保護,人人喊打。但讓記者不解的是,個別地方非但沒有認識到“鼓勵”措施“不合規”,反而將其作為政績和政府采購發展成果,寫進經驗報告。這又是為何?
某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表示,在經濟下行壓力下,地方政府為保增長,傾向購買本地企業產品,為此也給政府采購出課題、下任務,甚至定指標。而解決途徑只有一條,即“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睂<曳治稣J為,如今,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作用日益受到重視,這恰恰被用作地方保護措施的“遮羞布”。
“以區域政策扶持為例,究竟是扶持還是地方保護,兩者的邊界較難拿捏,有時還真是一步之遙。”羌建新表示,歸根結底,扶持意在“扶弱”,包括老少邊區、不發達地區及少數民族地區,或是以供應商企業規模為依據來支持中小企業,而地方保護則只是簡單地形成市場割據和市場封鎖。
有時看似名正言順的政策功能,本質上也是地方保護。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分析說,如果區域扶持這一概念是指“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那么就是針對特殊的地區,并不具有普遍性,不是每個地方都可以引用這一政策條件來頒布扶持政策的。地方區域扶持政策應該由國家出臺,而不能由地方出臺。如果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自己出臺相關規定,這也構成了地方保護。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認為,參與政府采購的企業應該不分省份、不分地域,在任何地方都擁有同樣的競爭機會,而不是以區域扶持之名,行地方保護之實。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不應成為地方“保護傘”。限定本地企業、本地產品的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無疑弊大于利。
重回法治軌道 維護公平競爭
“部分地方出臺了購買本地產品等針對本地區的政府采購優惠政策,不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建立全國統一市場的精神,必須進行清理和廢除,以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市場?!痹?013年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上,財政部副部長劉昆曾提出這樣的要求。
構建統一的市場,要求清理和廢除不合適的規定,執行統一的規則。政府采購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反壟斷法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行政機關不得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專家認為,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要求下,地方的行政行為更應順應這一趨勢,回歸依法行政、依法決策的軌道?!暗胤娇梢怨膭畋镜匕l展,但是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沖突。”徐煥東表示。
“完善法律救濟渠道,也是題中應有之義?!痹谇冀ㄐ驴磥恚m然我國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中都規定了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內容,但均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在政府采購地方保護普遍存在的情況下,第三人作為利益受損害的一方,難以得到有效的權利救濟。因此,應完善和細化相關法律法規,暢通政府采購參與各方的救濟渠道。而通過保障對其權益的救濟,形成對政府采購地方保護的利益約束機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壓縮地方保護主義的生存空間。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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