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對中標候選人進行排序是否違法
本報實習記者郭星瑩
2008年的一天,某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剛上任第3天就遭遇了一起投訴。某項目招標結果公示后,排名第二的投標人舉報排名第一的投標人公章造假。令該負責人沒有想到的是,該案讓他生平第一次成為被告,并且為此往返于南昌、上海等地取證,著實忙活了一年多,而結果證明,投訴內容子虛烏有,“現在回想起來,這應該屬于惡意投訴,排名第二的供應商想方設法要把排名第一的擠掉,好自己中標。”該負責人認為,這是投標人利用了評標規則來謀取中標。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8號令”)的規定,推薦按順序排列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是評標的工作程序之一。且采購人必須按照推薦的順序來確定中標供應商。而當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時,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但該市的上述經歷證明,這一規則被投標人惡意利用了,怎么辦?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2009年該市創新了評標辦法,即評標只確定唯一一名中標供應商,不再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如果中標供應商不能履約就廢標,重新組織招標。這個辦法有效避免了上述惡意投訴行為的發生。據該負責人介紹,在執行的2年多時間里,該辦法受到了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等各方當事人的認可。
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荊貴鎖認為,根據18號令第44條第3款的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也可以受采購人委托按照事先確定的辦法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因此該市的做法并不違法。荊貴鎖建議該市進一步完善上述評標辦法,如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從制度層面上來保障這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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