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支招之話說評標現場(四)
■ 文 龔云峰
案例■■■
某項目招標,在評審前,工作人員向評審專家發放了評分細則和評分表。在評審中,一位評審專家“無意”中發現招標文件中公布的評標標準與發放的評分細則有出入,有些評分項分值不同,該專家當場向工作人員提出了異議。工作人員解釋說,在招標公告發布期間,由于國家相關政策出現重大調整,采購人認為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不太合理,可能導致中標結果不能令他們滿意,所以修改了評分細則。采購人代表也當場確認該事實。評標委員會當場拒絕按照調整后的評分細則繼續評分。經協調,該采購代理機構最終宣布此次招標作廢標處理,重新組織招標。
支招■■■
財政部第18號部長令第55條規定,在評標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由于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有20天的等標期,同時招標文件公布的評標標準必須細化到什么程度,相關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有些采購人便認為,只要是在開標前,評標細則都可以改。
為避免出現評分標準和細則有差錯的情況發生,筆者認為:一是在制訂招標文件時,對評標標準盡量做到細化、客觀、可操作;二是評分細則可以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上予以細化,但不能改變原標準和打分因素;三是招標文件一旦發出,原則上不能有實質性修改,采購代理機構應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需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四是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制訂評分細則時,可能會與采購人進行多次溝通和修改,應以采購人最終確認的、與招標文件規定不違背的版本為準;五是采購代理機構應對涉及已發布的招標文件的修改(包括評分細則)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作者系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吨袊少張蟆芬詫I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