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糖衣炮彈”無處可打
評審專家管理大家談
編者按:總理為政府采購支招,業內在感到振奮的同時,也有些許無奈:確實是隨機抽取,卻仍然存在問題。當下,各地到底是怎樣管理專家的?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完善?本報特推出專題報道,以饗讀者。
如何讓“糖衣炮彈”無處可打
參與嘉賓: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何紅鋒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徐煥東
國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 呂漢陽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綜合處處長 郝愛民
中機國際招標公司副總經理 岳小川
廣東省深圳市財政委政府采購辦公室 汪泳
主持人:
本報記者 張靜遠
“設計一套嚴密的制度、規則,讓‘糖衣炮彈’無處可打!”總理李克強最近發表的有關政府采購的言論引起了業內熱議。“總理的觀點其實涉及三方面內容:專家資格、產生方式、處罰措施。”某業內專家總結,“事實上,對于這些,各地業已展開實踐,也設計出了一套規則和制度,只是在執行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那么,實踐中究竟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加以改善?本報特邀部分業內專家進行了討論。
建庫:全國一庫 電子聯動
主持人:目前, 各地對專家主要實行入庫管理,滿足一定資格條件即可入庫。李克強總理提出,“評審專家既要有專業的知識背景,又必須做到遵守規則”,這句話實際指向了專家的軟硬件素質問題,對此,各位怎么看?
何紅鋒:李克強總理的這一點要求確實戳中了目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弱點。專家庫中,很少有人能夠同時具備技術、經濟、法律三方面知識。這讓評審工作陷入兩難:如果讓評審委員會中的每個人對一個標的所有分項進行打分,那么必然存在專家在部分分項上打分不專業的情形;如果讓每位專家只給自己熟知的分項打分,那么由于一些領域的專家人數過少,打分難以實現公平公正。如果增加專家人數,采購成本則相應增加。
呂漢陽:大部分專家庫是依據集中采購品目來分類的,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品目是按采購物資進行分類的,如貨物類項目被分為計算機、打印機等,專家的知識不可能覆蓋方方面面。當在計算機專家庫里隨機抽取專家時,可能抽到的3個人都懂主機、鍵盤、鼠標,但卻都不懂顯示器。這時,評標工作就難以公平公正開展。
主持人:對于這些問題,有沒有辦法加以改善?
岳小川:專家入庫門檻高,帶來的問題是專家少。雖然評審專家采取臨時隨機抽取制度,但一個地方,一個行業里就那么幾位專家,供應商和專家往往互相認識,極有可能形成利益鏈條。
主持人:那么,這種利益鏈條該如何打破?
徐煥東:我的建議是,實現全國一庫、電子聯動和專家職業化。
首先,全國專家庫實現統一聯動,例如北京的專家可以給遼寧用,這解決了專家素質和數量間的矛盾。其次,用電子化手段實現異地評標。這解決的是專家臨時被抽到時能否及時評標的問題。最后,設置準入門檻、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促進專家的職業化。例如可規定評審專家必須持證上崗,如違規評標三次就停業半年等。這樣,專家不認真對待評標工作,就等于自砸飯碗。
抽取:效率、公平兩手抓
主持人:李克強總理提出,希望設計一個隨機選擇專家評審的辦法,讓專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選中。那么,現行的臨時抽取制度是否達到了總理的期待?
何紅鋒:從形式看,我們的確實施了隨機抽取,但尋租這一深層次的問題卻沒有解決,歸根結底是因為專家的權力過大,責任過小。
政府采購法沒有明確專家的法律責任,《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則規定了評審專家的違規處罰措施,主要針對泄露信息、傾向性評標等嚴重違法行為。那么,輕一些的不良行為是否可以逃脫被處罰呢?答案不應當是肯定的。
事實上,評審專家不止是被咨詢者,他們還是定標人。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了定標方式,但專家的定標工作做得怎么樣,法律上沒有明確相應的評價體系及實施評價的主體。
呂漢陽:確實如此。這讓評審專家的態度變得微妙起來:抽中后,在崗的專家常常拒絕評標邀請,退休的專家則分外積極。因為在崗的專家工作繁忙,且其中不少人在本職工作中獲得的收入要大于評標收入,對他們而言,參加評標可能帶來經濟損失。而退休的專家則比較樂意參加評審工作,這樣他們既能忙起來,又能得到評審費。事實上,在崗專家掌握的知識和市場行情通常是最新的,他們的評審能力更強。而一些年紀較大的評審專家甚至有可能不會操作電腦。
汪泳:我國提出評標定標分離的原則,通過隨機抽取專家評標和引入代理機構,解決了采購人的“不專業”等問題,這是我國在此階段下的需要,在目前以及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仍然必須堅持這樣的原則。但這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發展初級階段的必然要求,并不意味著這永遠是政府采購的必然要求。
郝愛民:我當過評審專家,從我們個人意愿出發,還是很樂意參加評審工作的,評審工作可以幫助我們積累項目經驗,獲取最新市場動態。但問題是,有的單位領導可能會覺得參加評審是不認真對待本職工作的表現。
此外,剛才徐煥東老師提到評審專家職業化問題,我非常贊同。同時我個人認為,職業評審人員的工作可以向前延伸到標書編寫,向后延伸到履約驗收,以讓其專業知識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當然,參與事前、事中、事后工作的評審專家必須分開抽取,以此避開其中存在利益關系。
監管:退出機制亟待建立
主持人:大家談了很多評審專家容易出現的問題。我們怎樣才能設置一個良好的機制,避免專家犯類似的錯誤?
何紅鋒:專家犯錯誤的核心原因是只有權力和權利,卻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評審委員會是個臨時組織,不能承擔民事責任。
我個人認為,評審專家管理制度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理想的制度應當是采購人承擔責任、做決定,專家只提供咨詢服務。
岳小川: 專家培訓管理、懲罰機制法規里都寫著的,但是我做實務工作這么多年發現,專家責任缺失是個大問題。
汪泳:我認為,今后一方面要加強專家現場和事后評審管理,細化評審現場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抽取和評審后評價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要建立評審專家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評審專家違反紀律、傾向性評審、出現重大差錯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做出處罰;明確質疑投訴的延伸追究制度和重大項目評審專家責任跟蹤制度;完善評審專家使用信息反饋制度等。
呂漢陽: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人手往往比較有限,如果能夠盡快建立評審專家的行業自律,就能夠有效彌補這一不足。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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