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外服務項目,該如何采購
目錄外服務項目,該如何采購
■ 李青
某城區道路清掃保潔市場化服務項目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共分為3個包,招標一覽表中將服務年限設定為“1+2+2”年。經評審,A公司被確定為包1和包3的中標候選人,B公司被確定為包2的中標候選人。
中標結果公示發出后,未中標供應商C向該省有關部門實名舉報,認為該項目操作程序不規范,未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標委員會成員由采購人在開標前3天以會議形式確定并直接帶入評標現場。C供應商提請按程序重新組織評標。
接到舉報后,有關部門致函該省監管部門,要求核查。監管部門隨后發出轉辦通知,區監管部門也于第一時間向區政府作出匯報。區政府組織召開包括監察、市容、財政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作出處理意見:對甲代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記一次不良行為記錄;確定本項目服務期縮短至1年,1年后重新進行招標;責令區市容管理局對局內相關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后續同類采購項目嚴格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進行。
此外,在對該項目進行核查時,監管部門還發現招標文件存在另一處不合理的條款,即招標文件在備注中表示:合同包2原則上一家投標企業只服務一個片區(A街區或B街區),即若合同包1、合同包2出現同一投標人兩個合同包評審結果排序均為第1名的情況,則合同包2推薦評審結果排序第2名的為中標候選人。
該案例中存在三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受政府采購法規規范?二是,服務類項目的服務年限應如何設定?三是,投標人在各合同包投標中均得分第一,考慮到投標人的生產和服務能力,為不影響項目履約,招標文件應如何設定?
目錄外項目須按程序執行
《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但“自行采購”或“委托采購”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采購”,甚至“違規采購”,相反,都應受《政府采購法》的規范,依照政府采購的程序和規定執行。
而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四十八條規定,評標專家應當從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應當在開標前兩個小時進行,且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市、縣(區)政府采購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項目,省級政府采購專家庫中可能缺少該類別的專家。為保證專家正常使用,招標采購單位可以事先按3選1的比例向省級專家庫推薦專家名單,以備開標時隨機抽取專家之用,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違規組成評標委員會。
該項目是一般性的服務項目,專業性雖強但不特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的情況,其評標委員會以會議形式于開標前3天確定,評標委員會組成嚴重違規。
供應商服務年限應明確
該項目招標文件的招標(服務)一覽表中,對服務年限設定了“1+2+2”(年)的期限,而招標文件中招標內容及要求又規定:本項目承包期限為5年( 1+2+2 )。簽約企業在第一年合同期間,工作認真負責且無不良作業記錄,且年終考評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續簽2年合作合同。在該2年內,年終考評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續簽2年合同。
本條款設定的招標服務期限前后矛盾,服務期限是1年還是5年并不明確。前面說 “本項目承包期限為5年”,后面又加上“1+2+2”,且將“+2+2”解釋為優先續簽權。
事實上,優先續簽是相對于其他平等簽約機會的人而言的,但在本次招標中每個項目只確定一個中標人,每個街區只有一個履約人,年終考評沒有第二個比照的對象,如果中標人在年終考評中不符合要求,不能續簽,那就無人可以簽訂該項目的合同,也就是說沒有第二個人可讓中標人優先,項目就要重新招標。
而上述條款,通過設置附加條件,讓該項目在后4年可以免于采購,其實質是一項隱性的違法違規條款,且不說年終考評中存在著無法預估的“操作空間”。
對可能發生的情形作出預判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標候選供應商應當按順序排列,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因此,該項目招標文件有關確定中標候選人方法的說明是存在問題的。
而當投標人在各合同包投標中均得分第一時,考慮到投標人的生產和服務能力,為不影響項目履約,招標文件可以作出以下說明。
第一,招標文件中可事先設定讓所有投標人提交承諾函,承諾若出現各合同包投標時,同時排序第一的,自愿放棄X合同包中標候選人資格。這樣,評標委員會才能根據其自愿放棄的承諾函,依次推薦排名第二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二,招標文件應對可能出現的排序第二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排序第一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情形事先作出預測和規定,以避免出現第二個中標候選人的報價高于第一中標候選人,甚至出現前后投標人串通一氣故意放棄報價較低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以達到類推報價較高的排序第二的中標候選人,損害采購人利益。
(作者單位: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
·啟示·
其實,監管缺位也是本案引發供應商舉報的原因之一。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管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包括目錄外的項目)全過程的監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第一,對政府采購目錄外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要求采購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對政府以辦公會議的形式研究確定政府采購項目事宜的,與會的財政部門(或采購辦)人員應當依法發表監管意見和專業建議,對不明確事項應當即時咨詢和請教上級部門或專家的意見,不能以任何理由順從、默認、贊成或支持有悖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政府采購事項和意見。
第三,對上級部門轉辦件中反映的問題,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做出專業分析和判斷,及時暫停采購活動,按行政管轄權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及時處理并反饋上級部門,不能推諉、推托,敷衍、慢作為或無作為。
第四,加強學習和研究,提高依法監管水平。各級財政部門監管人員應當加強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學習、理解和運用,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加強借鑒和反思,對政府采購操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如“1+2+2”年限等招標條款,要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進行專業分析和判斷,防止招標采購單位用“新的提法”“不同的表述”隱藏違規采購意圖。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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