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范PPP項目采購管理
財政部規范PPP項目采購管理
創新引入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并在采購程序中增設強制資格預審、現場考察和答疑等環節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日前出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全面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政府采購行為,并在政府采購的整體法律框架下,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等進行了創新。
《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PPP項目的采購程序、爭議處理和監督檢查等內容。其中提出,PPP項目政府采購,是指政府為達成權利義務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項目合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完成PPP項目識別和準備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選擇社會資本合作者的過程。PPP項目實施機構(采購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選擇合作社會資本(供應商),適用《辦法》。
與傳統采購相比,PPP項目采購需求、采購合同、項目評審等都更為復雜,競爭方式、合同管理等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同時,PPP項目往往采購金額較大,交易風險和采購成本更高,所以對PPP項目采購的管理不能簡單套用現有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為此,財政部在《辦法》中,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的規定,對PPP項目采購的管理做出特殊的制度性安排與創新。
一方面,財政部結合PPP項目采購特點,在現行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基礎上,按照法律授權創設了新的政府采購方式,即競爭性磋商。《辦法》提出,PPP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主要適用于采購需求中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過程中不作更改的項目。通過創新豐富采購方式,使政府采購能較好地適用于PPP項目采購中公開競爭、選擇性競爭和有限競爭的情況,讓PPP項目采購更具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辦法》在采購程序中為PPP項目采購創新性地設置了強制資格預審、現場考察和答疑、采購結果確認談判等環節,以保證PPP項目采購的成功率以及項目采購的質量和效果。《辦法》規定,PPP項目采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采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只有一個社會資本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核實。PPP項目采購評審結束后,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負責采購結果確認前的談判和最終的采購結果確認工作。
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是確保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實現物有所值目標的關鍵。為此,《辦法》細化了PPP項目采購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對資格預審公告,預中標、成交結果及有關補遺文件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項目合同的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最終簽訂的PPP項目合同公告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此外,《辦法》還提出,PPP項目實施機構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PPP項目采購事宜。PPP項目咨詢服務機構從事PPP項目采購業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進行網上登記。
據了解,2014年11月,財政部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規范了PPP項目識別、準備、采購、執行、移交各環節操作流程。《辦法》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其中項目采購環節的相關要求,將對保證PPP項目實施質量起到關鍵作用。
(《辦法》全文詳見第七版)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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