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完善中央單位變更采購方式審批管理
財政部完善中央單位變更采購方式審批管理
本報訊 記者馮藝報道 財政部日前印發修訂后的《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其中突出了中央預算單位主體責任,簡化了方式變更審核要求,規范了單一來源申請公示流程。
按照政府采購監管要放管結合、簡化程序與強化監管并重的要求,《辦法》突出了中央預算單位主體責任,要求中央預算單位要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內控管理,建立方式變更申請內部會商制度,申請變更采購方式時提供內部會商意見,除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不再要求進行專家論證。
在簡化方式變更審核要求方面,《辦法》將原申請材料整合壓縮為3類,除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不再要求單位提供“供應商名稱、代理機構名稱、相關產品名稱和該產品1年內的市場價格”。同時,《辦法》還提出,對多個單位因相同采購需求采用同一方式采購的,實行一攬子申報,財政部一攬子批復。采購計劃通過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系統報送,對系統中已導入采購預算指標的,不再要求提供部門預算批復文件附件。
對于突出預算單位主體責任,《辦法》指出,中央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所屬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應當提交完整、明確、合規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采購方式變更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采購、財務、業務相關部門(崗位)責任。業務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根據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提出合理采購需求。采購部門(崗位)應當組織財務、業務等相關部門(崗位),根據采購需求和相關行業、產業發展狀況,對擬申請采用采購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進行內部會商。
此外,《辦法》還規范了單一來源申請公示流程。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要求,新增了中央預算單位單一來源申請公示流程、公示媒體、公示期限、公示內容、公示異議處理等規定,并明確《財政部關于對中央單位申請單一來源采購實行審核前公示相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130號)停止執行。
針對審批管理時限問題,《辦法》還明確規定,財政部辦理變更采購方式申請將采取限時辦結制,只要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申請的理由和申請材料符合政府采購法和該管理辦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中央主管預算單位修改補充;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申請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將不予批復的理由告知中央主管預算單位。
據了解,財政部2009年印發了《中央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9〕48號),2011年,為降低單一來源采購被濫用的風險,又印發了《財政部關于對中央單位申請單一來源采購實行審核前公示相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130號)。兩個辦法的印發,對規范中央預算單位方式變更管理,推動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起到了積極作用。不過,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斷推進和完善,原有的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要求已不適應新的情況和要求。
一方面,原辦法側重強調專家論證意見在采購方式變更工作中的作用,以專家論證意見作為審核依據,導致單位主體責任不突出。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專家責任意識不強,論證意見不完整、不真實、不充分等問題。因此,亟須調整原有方式變更審批要求,明確單位主體責任。
另一方面,原辦法審批要求較為復雜,部分規定導致單位重復論證,審批效率不高。如對同一部門所屬多個單位因相同采購需求采用同一方式采購的申請,要求每個單位都要獨立論證,導致大量簡單重復勞動。同時,原辦法申報要求材料比較繁雜,如要求提供“產品名稱和該產品近1年內的市場價格”等規定。因此,須進一步梳理審批工作流程,簡政放權,簡化審核工作要求,高效開展審批管理工作。
此外,原辦法有關規定不適應新的管理要求,自2014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改變了單一來源采購審核前公示流程,需對原辦法作出相應修改。
據此,財政部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對適用范圍、預算單位主體責任、申請材料要求、申請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適用情形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該《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全文詳見第六版)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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