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首啟全國聯動的代理機構檢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為實現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寬進嚴管”——
財政部首啟全國聯動的代理機構檢查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從2015年3月至8月,財政部將按照“全國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組織開展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這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財政部首次開展代理機構檢查,也是財政部首次以全國聯動的方式開展針對代理機構的深度監督檢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相關政策銜接工作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其中提到,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后,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管理將有新的變化和要求,其中包括對代理機構實行“寬進嚴管”,定期對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規范采購代理行為。此次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正是按照這項改革思路開展的。
根據財政部日前下發的《財政部關于開展2015年度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48號),財政部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制度辦法,按照“全國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由財政部牽頭組織,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共同參與,針對代理機構開展本級政府采購活動的執業情況進行深度檢查。逐步形成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標準尺度統一、人員相對固定、檢查水平專業、信息渠道暢通的全國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檢查從2015年3月開始,到8月底結束,具體分自查、書面審查、現場檢查、匯總報告、處理處罰5個階段進行。
據了解,以全國聯動的方式開展針對代理機構的深度監督檢查尚屬首次。根據《通知》,此次檢查將在同一時間段,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全國監督檢查工作,制定檢查工作方案,印發檢查工作通知,提出檢查工作要求,各級財政部門以統一文件為依據,在規定時間內開展本級監督檢查工作。上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下一級財政部門檢查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及時匯總檢查材料,確保信息充分溝通,防止多級重復檢查、個別地方多次長期檢查,加重企業負擔。
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反對地方保護和不正當競爭的要求,防止各地執行土政策和地方保護政策以及中央政策在地方不落實等問題,《通知》提出,此次檢查將實行統一的標準,財政部將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政策規定,細化檢查的環節和內容,制定并另行發布檢查指標體系,作為各級財政部門開展本次檢查工作的統一標準,以提高監督檢查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本次檢查的主要內容將包括代理協議、采購文件、信息發布、評審委員會組成、評審過程、中標成交、保證金及文件發售費、質疑處理、廢標情況等九個方面內容。《通知》還強調,對于進入地方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采購活動,財政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違規干預采購活動等行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在檢查分工上,《通知》規定,此次檢查將遵照政府采購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其中,財政部主要針對中央單位,選取代理其采購業務的機構進行檢查。其他各級財政部門也應選擇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機構進行檢查,原則上不再另行組織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通知》指出,將由各級財政部門進行梳理和歸類,統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口徑和尺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理,及時發布處理結果公告,建立代理機構寬進嚴管的機制,實現全國代理機構執業情況的信息共享和數據利用,促進采購制度的完善和政策的執行。
《通知》還對此次檢查的范圍作了明確,其中提出,各省可自行確定檢查代理機構的數量,但檢查比例不得低于本省代理機構總量的10%,檢查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20家;代理機構不足20家的省份,應對本省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全部檢查。本次檢查主要針對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每家機構抽取的項目原則上不少于5個。中央本級的監督檢查,從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安徽、江西6個省市,共選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購業務的20家機構作為檢查對象。其中,北京地區選取5家,京外每省選取3家。
據悉,此次檢查旨在推動落實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規范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推進代理機構向專業化的方向發展;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形成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綜合信息,全面掌握代理機構的執業情況;查找政府采購法規制度、操作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下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管理改革提供參考依據。
(《通知》原文詳見第六版)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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