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支招之話說評標現場(五)
■ 文 龔云峰
本期專家:龔云峰
案例■■■
某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某采購人的軟件開發項目,經招標確定甲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作為評委的采購人代表在評標報告上簽了字。但是由于評審結束時已接近下班時間,經辦人員未將評標報告交給現場監督人員和采購人領導簽字確認,評標報告的封面也未請評標委員會主任簽字,就直接宣布了中標候選結果。中標公告發布后,采購人拒絕與甲供應商簽訂合同,理由是事先未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從未確定過中標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核查相關資料后發現,評標報告上確實沒有采購人的確認,后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補簽字時,遭到了拒絕。在做了大量的溝通協調工作后,采購人才勉強接受了中標結果。
支招■■■
盡管財政部第18號令對于采購人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和順序做出過規定,即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不確定中標供應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實際采購工作中,很少有采購人經辦人員,特別是強勢的采購人承擔過法律責任。因此,采購代理機構應主動規避類似的風險,相關評審資料必須簽署完整,一個都不能少,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采購人必須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二是項目評審結束后必須填寫評審報告,由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相關人員簽署完整,并請采購人在評審現場當場確定評審結果;三是制訂內部工作流程,明確簽署順序,設置終審內容,事先準備好異常情況的處理預案;四是為預防采購人對中標結果不滿意,對外散布不負責任的言論,建議事先打印好項目實施意見反饋表,評審結束后立即請采購人代表當場填寫,如有不滿意的情形,則請其列明原因,一方面以便采購代理機構有針對性地提高自身的服務質量,另一方面也能對采購人起到預警作用。(作者系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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