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構建統一平臺打通信用信息“孤島”
新疆構建統一平臺打通信用信息“孤島”
由自治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和發布全區政府采購信用記錄,涉及政府采購各方
本報訊 即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地任何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將在全區范圍無處遁形,這是新疆財政廳日前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采購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帶來的效果。通過將評審專家、供應商、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各方的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在統一平臺發布等舉措,打通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孤島”。
《暫行辦法》明確,其適用范圍包括在新疆各級政府采購活動中,因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受到責令限期改正、警告、通報、罰款以及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行政處罰的評審專家、供應商、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在發布平臺方面,《暫行辦法》規定,新疆政府采購網是新疆信用記錄信息發布平臺,相關信用記錄情形均應在新疆政府采購網發布。屬于重大違法失信記錄的,除在自治區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平臺發布外,還應在財政部信用記錄平臺一并發布。
針對相關職責,《暫行辦法》提出,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政府采購當事人依職權作出處理,并對信用情況進行記錄。自治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和發布全區政府采購信用記錄。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本地政府采購信用信息記錄,由地州(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統一匯總后,于每月的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信用記錄情況及相關處理文件報自治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
《暫行辦法》還對政府采購信用記錄公示內容做了明確要求。其中提出,信用記錄公示內容應當完整、明確,包括違規主體名稱、違規項目、違規情況、處理文件及文號、處理結果、處理時間、處理依據、處理機關等內容,代理機構、供應商的信用記錄還應包括法人姓名及單位注冊地址,評審專家信用記錄還應包括專家所在單位及工作職務。
對于信用記錄依法進行調整或撤銷,《暫行辦法》要求,需由做出信用記錄的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于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書面申請及相關文件報自治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信用記錄變更或撤銷后符合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條件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在申請遞交期間可憑信用記錄調整或撤銷機關出具的證明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此外,《暫行辦法》還強調,供應商在其他經營活動中的重大違法記錄,未在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平臺發布的,視同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信用記錄。(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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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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