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采購方式 主管單位責任重
四川省財政廳規(guī)范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工作,對采購方式變更的各類情形提出明確要求
變更采購方式 主管單位責任重
本報訊 四川省財政廳日前印發(fā)《省級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guī)范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工作。其中明確主管預算單位在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工作中的指導和監(jiān)管責任。
《辦法》明確,采購人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應當在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主管預算單位應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管;采購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負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采用的采購方式,以及執(zhí)行中需要調整方式的,依法依規(guī)自行選擇確定。
《辦法》對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需要變更為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公開招標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以及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申請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等情形,采購人應向財政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要求做了明確。
《辦法》規(guī)定,擬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報財政部門批準前應進行論證和公示。其中,論證環(huán)節(jié),《辦法》要求,組織不少于3名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yè)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具有唯一性提出具體論證意見。專業(yè)人員的論證意見要完整、清晰和明確,并在論證意見上簽字和對論證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專業(yè)人員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lián)單位的工作人員。公示環(huán)節(jié)。《辦法》要求,在四川政府采購網發(fā)布征求意見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人將公示書面材料和專業(yè)人員論證意見(包括電子文檔)遞交財政部門予以發(fā)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專業(yè)人員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yè)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公示期限;采購人、財政部門的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的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公示材料還應包括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分別對招標文件無歧視性條款、招標過程未受質疑的相關內容。
《辦法》還提出,公示期間潛在供應商、單位、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和財政部門。采購人作為公示主體應當對異議事項和內容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采購人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采購人應當將包括異議不成立的論證意見再次進行公示;同時,將補充論證意見和重新公示事項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再次公示無異議的,可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此外,《辦法》還明確,采購人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仍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論證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采購人依法組織采購或將網上公示證明材料交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無須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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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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