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雙隨機”抽查結果運用大有作為
讓“雙隨機”抽查結果運用大有作為
專家建議應從抽查信息公開、與信用體系掛鉤、平臺載體建設等方面,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隨機抽查監管改革
■ 本報記者 張靜遠
大力推廣“雙隨機”抽查機制,既是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以下簡稱58號文)的要求,也是創新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需要。國務院58號文要求,加強抽查結果運用。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增強市場主體守法的自覺性。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完善的政府采購事后隨機抽取檢查制度體系,除了明確規范“查什么”“怎么查”“誰來查”“誰被查”等問題,抽查結果的運用也至關重要。
“毫無疑問,監督檢查結果意義重大。”中國人民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博士李樣舉告訴記者:“從行政檢查關系雙方來看,抽查結果是行政檢查機構獲得的原始信息依據,也是接下來做成行政決定的重要根據;從政府監管來看,抽查結果是政府及時調整市場監管方向、制定政府監管政策的根據。”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羌建新認為,結果運用情況是一種監管方式能否真正發揮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秩序、維護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關鍵。“市場主體是否合規經營取決其合規經營的預期收益和成本之間的對比。隨機抽查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和節約政府和社會的監管成本,但另一方面,也會降低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的概率。因此,為了降低和節約監管成本的同時又不致于削弱監管效能,實施政府采購抽查監管改革,還需要采取與之相配套的改革措施。”羌建新說。
信息公開是結果運用的第一步
“公布即是運用。”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彭時明說,“結果公布了,各類市場主體會分散決策,并獨自承受決策后果。”
在政府采購領域,信息公開正是各類監督檢查的重要一環。以山東省為例,早在2012年,該省財政廳就制定出臺了《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通報暫行辦法》,明確列舉了14種通報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執業規定但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并將其作為代理機構執業中不可逾越的紅線。山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處長董蘇彭表示,未來山東省將進一步完善這一通報體系,并嵌入到正在建設中的電子化監管平臺中,以期進一步加大通報力度。
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李青也以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為例提出抽查結果公開的重要性。她表示,代理機構監管的目的之一是給采購人在選擇代理機構時提供參考,因此可以通過大數據加強評價結果的運用,“建立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設計考核要素放在網絡平臺,讓監管部門、供應商和采購人都能對代理機構進行評價,然后通過大數據處理,對每個代理機構作出總體評價,讓采購人在總體評價中去選擇代理機構。”
公開抽查結果是手段,公開之后還要對抽查結果有進一步運用。對此,南京審計學院副院長裴育認為,第一,如果抽查結果有問題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首先應該校正政府采購行為,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予以處理;第二,檢查結果應予以公開,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記入誠信數據庫檔案,供其他政府采購活動借鑒。
羌建新也認為,實施政府采購抽查監管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提高政府采購違規違法的懲罰力度,保持政府采購相關市場主體違規違法的預期直接成本,同時將結果納入其社會信用記錄,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相關市場主體違規違法的預期長期成本,從而避免這一改革在實踐中背離政策設計的初衷。
掛鉤信用體系讓抽查結果更具威懾力
記者調查發現,除了行政處理,政府采購各方對于將抽查結果進一步與信用體系掛鉤頗為期待。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工作人員臧鵬表示,檢查結果不僅應在市場監管平臺、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平臺上公開,更要將隨機抽查結果與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掛鉤,逐步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完善全國統一的信用公示和查詢平臺,形成“一處受罰,處處受制”的失信懲戒機制,這將有效遏制政府采購活動中‘假招標’‘圍標’‘違法轉包’現象的發生。
事后監管與信用體系建設掛鉤,是國務院58號文的要求,也是財政部的一項重要工作。據了解,自去年以來,財政部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完成的工作包括:簽署了《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積極參與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設;在政府采購領域建立了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將“黑名單”提供給電子政務外網和信用中國網站,供各政府部門共享利用,并接受社會公眾查詢;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落實對稅收領域違法失信行為當事人的聯合懲戒措施,依法嚴禁或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加強對具體行業的信用建設等。同時,在財政部的倡導下,全國各地都開展了信用體系建設。
“政府采購事后監管的手段本來就應當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裴育說。他認為,國務院58號強化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力度,加快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進度,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構成了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建設內容。因此,政府采購在隨機抽查等事后監管舉措在形式上已經與社會信用體系無縫銜接,接下來應進一步將58號文的要求進行細化與落實,具體包括抽查具體結果納入社會信用系統數據庫等。“政府采購主體及其行為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細化政府采購利益相關者及其行為特征,確立相應的信用指標,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與經濟和信息化工作委員會密切配合,出臺具體實施辦法,供各相關主體在具體政府采購活動中錄入具體數據,最后由社會信用系統匯總集成,發布針對某項具體政府采購活動的信用狀況。”裴育說。
完善平臺載體放大檢查效用
無論是抽查結果的公開,還是其與社會信用體系的掛鉤,都離不開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這一載體。為此,國務院58號文要求,要抓緊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加快政府部門之間、上下之間監管信息的互聯互通,依托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整合形成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及時公開監管信息,形成監管合力。
針對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建設,李樣舉認為,平臺應包含信息公示、政策傳達、各方交流、社會監督四大功能,各個功能應使該平臺同時成為市場主體信息平臺、政府采購政策信息平臺、征信平臺,從而形成一個系統化平臺體系。
“政府采購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應當與社會信用系統、公安系統、金融系統、稅務系統、海關系統等平臺互聯互通,形成統一監管合力,這樣可以有效減少政府采購市場中的非誠信者、投機取巧者、合謀串謀者等數量。”裴育表示,在建立過程中應注意三個問題:一是構建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接口,在各地政府采購市場主體名錄庫構建的基礎上,實現全國供應商名錄庫數據的共享,保證未來網上采購、電子商務交易的需要;二是構建全國共享的誠信評價與檔案管理系統,便于采購監管部門、采購人、供應商的相互監督與采用;三是構建全國共享的動態名錄庫更新體系,針對各類供應商采用分級制,保證采購的效率與質量。
羌建新也提出,政府采購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應當與企業工商管理平臺、社會信用體系平臺等其他監管平臺相對接。這些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可達到最大化利用,從而有利于采購人擇優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也利于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同時也有利于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合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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