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將對代理機構進行“全區統考”
寧夏將對代理機構進行“全區統考”
探索建立常態化的代理機構監督考核工作機制,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采購單位選擇代理機構的參考
本報訊 通訊員宋曉雨報道 自明年起,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滿一年的代理機構都每年將接受當地財政部門的年度執業“統考”,“考分”將作為采購單位選擇代理機構的參考。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規定,考核對象包括自治區內代理機構和外省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各代理機構(含外省在寧夏從業的代理機構)在各市縣的分支機構,原則上由其業務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考核。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公歷年度結束后的三個月內(同一年度內,代理機構在區、市、縣任意一級接受考核的不再重復考核)。除年度考核外,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代理機構組織專項檢查、業務評比與考試,對其不良行為進行及時通報。各級財政部門應成立監督考核小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考核,但事先應對小組成員進行培訓,并將檢查小組成員名單進行公布或書面通知被考核代理機構。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年度考核評分表》,考核內容包括能力指標、過程指標、結果指標等三級指標。能力指標包括硬件條件、隊伍建設和內部管理等情況,共40分。其中,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及考試情況,執業人員的數量及專業技術職稱的比例結構情況等隊伍建設情況占20分,工作崗位及崗位職責設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環節是否權責明確,是否建立內部監督制約體系等內部管理情況占10分。過程指標包括業務操作情況、采購現場組織、采購結果確定、合同備案、質疑答復等項目,共45分。其中,招標文件編制、信息公告、代理協議等業務操作情況占30分。結果指標包括規模及效益、社會評價等情況,占15分。
對于考核結果,《暫行辦法》提出,考核匯總得分達到總分的60%以上的,考核結果為合格,低于60%的為不合格。考核項目匯總得分達到總分90%以上的,可以評定為優秀。對考核成績達到總分90%以上的代理機構,自治區財政廳應當進行復核。
《暫行辦法》還規定,考核結果按考核總得分予以排序,由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在寧夏政府采購網上向社會公開發布,供采購單位和社會公眾查閱、監督,并作為采購單位選擇代理機構并委托其代理采購業務的參考。對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機構,負責考核的財政部門應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級財政部門的重點監管名單。在其整改期間,采購人如須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事先向同級財政部門書面說明合理理由并備案。此外,考核結果優秀的代理機構將獲得一定的鼓勵。如考核連續兩年達到優秀的,可以申請免于參加考核一次,其考核結論和優秀等級維持不變;財政部門考核認定為優秀等級的,在采購單位通過招標比選方式選擇代理機構時可以作加分參考等。
《暫行辦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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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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