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前提下的互聯網+政府采購(中)
“互聯網+政府采購”大家談
合法前提下的互聯網+政府采購(中)
■ 八奮 胡文淑
當前,我國政府采購電商化的探索剛剛起步,一些地方也已進行了政府采購電商化的試點。總體上看,雖然各地政府采購電商化試點 的名稱和采購范圍略有不同,但筆者以為,這些地方做法的本質基本上是一樣的,說到底就是協議采購的電子化。而這些地方在與成熟電商平臺的合作上,大多將電商作為一類較特殊的協議采購供應商,加以引入作為供貨商而已。
多數試點地方電商的采購范圍是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多為原來協議采購的范圍,個別地方將分散采購項目或者限額標準以下、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也納了進來。但這不是關鍵,采購范圍的大小并不能改變上述模式協議采購的本質。上述做法對政府采購會帶來的不利影響在于:其利用信息化手段,將協議采購的做法延續了下來,繼續規避批量集中采購,使得集中采購再度以電商化的名義,變成了事實上的分散采購。
隨著實踐的發展,尤其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大家已經越發清楚地看到,協議采購因為喪失了規模優勢、加大了監管難度,導致出現的系統性高價等現象廣為社會所詬病,也被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是行不通的。從各地政府采購電商化試點情況看,其實效果普遍不理想。究其原因并非信息技術出了問題,而是未堅持批量集中采購這一組織形式,從而出現了認識偏差和誤區。然而,一味堅持協議采購就意味著始終無法避免讓“用別人錢給別人買東西”的這種采購失靈持續存在。
政府采購電商化緣何陷入困境
筆者在仔細分析了當前政府采購電商化誤區的形成原因后發現,在一些政府采購電商化試點并不成功的地方都存在著一個共同現象:其電商化的目標幾乎都是通過將協議采購進行電子化改造,建成類似于淘寶、天貓等服務于零售市場的自由交易平臺,讓政府采購與零售市場接軌。
其中一種比較有代表性的提法是將政府采購電商化的目標歸納為:“市場可買、價格可比、便捷高效、公開透明”。尤其前兩句“市場可買、價格可比”說白了就是要杜絕供應商給政府采購提供高價的“特供機”,其最終目標是要實現政府采購能采購到零售市場的主流型號商品。表面上看,似乎是有道理的,可實際上卻犯了把表象當本質的錯誤。協議采購價格高真正的病根不是特供型號,而是協議采購把集中采購變成了分散采購,喪失了規模優勢,加上采購人責任心的缺失和供應商競爭的缺位,才導致了高價采購。而將特定型號當成防范的重點,可謂有著本末倒置之嫌。
對于政府采購產品的型號是否屬于特定型號的問題,實際上根本不應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筆者甚至認為在政府采購領域,應倡導“特供”。理由在于,將產品按市場類型細分成零售市場型號和批發(大客戶)銷售型號,是供應商正常的市場行為。批發和零售無論在生產、銷售成本、售后服務等成本上,本身就有著很大區別,這是一種理性的市場選擇,是供應商為了更好地適應市場、提高自身競爭力的理性市場行為。政府采購完全可以因勢利導,將這一做法引導向有利于政府采購效果的方向發展。
試想,如果政府采購實現了規模優勢,進行著有效的市場競爭,那么哪個供應商不會盡全力把自己最具競爭力的價格、最好的服務、最符合采購人需求的產品提供給采購方呢?而采購人也可用更低的采購價格,采購到更高質量的產品,享受到更優的VIP服務,這并不是筆者給大家描繪的“白日夢”,而是一個多方共贏的結果,是在批發采購平臺上每天都在發生的常事,比如聚劃算平臺上的產品價格,一般均比市場零售價格低不少,但商品賣家和阿里巴巴公司卻依舊在低價格銷售的基礎上,獲得巨大利潤并實現多方共贏。
再往前追溯,筆者發現幾年前,各地因效率問題選擇實行協議采購時,就已經在領會政府采購法的精神方面出現了認識偏差。政府采購法第十七條規定集中采購應低于市場平均價格,而未對分散采購作出規定,這就表明集中采購控制價格的關鍵在于采購規模。一般情況下,批發價天然就應低于零售價,所以政府采購法才對集中采購做了這樣最低限度的要求。可以說,我國政府集中采購離開了規模效益,就失去了集中采購的意義。而當時批量集中采購遇到的執行效率偏低的問題,集中采購機構其實完全可以通過采取提前歸集采購需求、提前進行采購,或者預估采購量、階梯報價、總量包銷等模式予以解決,同時也完全可以做到在不損失規模效益的基礎上,同步提高采購效率并更好地控制采購質量的目的。
總之,政府集中采購的著力點應該在形成采購規模上,而非向零售市場靠攏,這也是集中采購進行電商化、信息化改造的關鍵,即必須堅持對批量集中采購的電子化改造,這可以大幅節約開發和運營成本,并迅速取得可觀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而絕不能陷入協議采購電子化這一泥潭。
如何選擇互聯網+政府采購的路徑?
前文提到,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由于具有公正性、公益性與權威性,以及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的法定性等特殊情況,與目前主流電商平臺區別較大,照抄照搬可行性不大,一般應獨立開發。同時,可借鑒參考主流電商平臺的成功經驗,尤其是“互聯網+供應鏈管理”的模式,并結合自身特點,揚長避短。
那么開發工作具體該采取何種思路呢?筆者以為,可采取分步開發,逐步延伸的開發策略,將政府采購電商化納入政府采購信息化的統一規劃,并結合政府采購的特點,進行整體地統籌安排和整合,摸索出適合政府采購的電商化、信息化模式。
實現這一模式的具體思路在于:以六種政府采購方式的電子化改造為核心,形成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同時應用供應鏈管理理論,對政府采購鏈條進行向前、向后延伸,實現從預算編制、項目委托、電子化采購、合同簽訂、物流配送、驗收評價等環節全線信息化貫通(條件成熟時還可包括資產管理),達到資金流、信息流、物流的無縫銜接,并按采購組織形式的不同,打造以集中采購機構為核心的集中采購供應鏈,和以采購人為核心的分散采購供應鏈。
兩種供應鏈分析
首先是集中采購供應鏈。集中采購由于采購人廣泛,采購需求標準統一,可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為核心責任人,由其負責組織、協調供應商、專家、用戶單位等力量完成采購及履約驗收,并對采購結果承擔最終責任,采購人作為使用者可以就標準化采購需求的向其提出合理建議,并監督采購結果的執行情況。
其供應鏈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一是根據財政部門編制的采購預算,自動歸集標準化的集中采購項目,形成批量采購需求;二是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合理安排采購計劃,并通過電子化采購系統,以批量集中采購形式,通過招標、詢價采購等采購方式,完成高效、標準的采購過程;三是集中采購機構代表采購人簽訂履約框架協議,并通過事前抽查、在線物流系統、事后評價等手段,牽頭組織并實時監督供應商的履約及采購人的驗收工作;四是實現采購公告、成交公告、合同等信息的公開,形成在線、直觀地供需雙方誠信評價體系,全程接受各方的監督。
其次是分散采購供應鏈。政府采購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采購人作為采購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以采購人應被確立為分散采購供應鏈的核心責任人,由其負責組織、協調供應商、代理機構、專家等力量完成采購及履約驗收,并對采購結果承擔最終責任。同時,通過盡可能實現各個環節的公開,使其受到采購參與各方、監管部門、社會公眾的監督,明確權利的同時,也應讓其承擔起相應的采購責任,接受追責。促使其加強內控建設,盡可能選擇更加專業的專家、采購代理機構,以提高采購工作的規范性,降低采購的風險。
其供應鏈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一是根據項目要求、市場行情等,單獨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提出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公開發布采購信息;二是通過電子化采購系統,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完成高效、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過程;三是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通過事前抽查、在線物流系統、事后評價等手段,組織并實時監督供應商的履約行為,完成驗收工作,也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協助其完成上述工作;四是實現采購公告、成交公告、合同等信息的公開,形成在線地、直觀地供需雙方誠信評價體系,全程接受各方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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