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堅:關聯企業能不能同時投標
問:最近我們一個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受到質疑,說投標供應商中有2家公司是關聯企業,我們去工商部門調查后發現,這2家公司盡管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個人,但是夫妻關系,股東也完全一樣。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關聯企業能不能同時來投標?
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在該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是否有這方面的約定。如果沒有就比較難辦。因為在《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明確規定關聯企業投標的問題。只有《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32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2個及2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所以,如果沒有在招標文件中有約定,則即使是關聯企業也是可以一起來投標的,因為這種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其次,就你所咨詢的問題,我認為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關聯企業,因為關聯企業在我國是稅收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特別在《政府采購法》中根本沒有涉及,因此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盡管有些代理機構限制關聯企業同時投標,但是很難準確地界定投標人之間是否是關聯企業,所以除非采用了列舉或嚴謹的表述,一般是很難適用的。
具體到你所說的案例,2家公司僅僅是因為股東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關系,是不足以認為他們是關聯企業的。假如一個公司是做陶瓷的,一個是做服裝的,2家公司之間不存在業務往來,也沒有一個公司控股另一個公司等情形,這些肯定不會構成稅法上的關聯企業的。另外,股東不一定就是員工,他們夫妻二人各管各的公司,再假設一下,兩人感情不好,甚至有可能鬧離婚,說不定在本次投標中還是真正的競爭對手。所以,從目前的證據來看,2家公司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沒有構成該項目招標文件中無效投標的情形,他們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是合法的。因此我個人認為這個質疑應該不能成立。
不過也許也有人要說這樣的公司總讓人感覺有串標或圍標的嫌疑。這個問題應該這樣想,疑罪從無,我們不能僅僅是懷疑就認為人家有問題。不過,建議你們認真查看一下2家公司的投標文件,看看有沒有相同之處,比如人員構成上有相同的名字,報價、資質證書、廠家授權等,如果有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反映,因為查處違法行為是監管部門的職責,發現問題及時反映是代理機構的職責。
最后,建議在招標文件中對所謂的關聯企業投標明確限制。此外,關于供應商提起質疑,最好寫明要求他們提供證據材料或提供證據來源,因為質疑是民法調整的范疇,可以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監管部門是行政部門,本身具有調查權,供應商提起投訴是可以不用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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