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錦:游戲規則決定行為規則
錦湖輪胎涉嫌造假,家樂福存在多種價格欺詐行為,重慶沃爾瑪向消費者銷售過期飲料,還有多個外企被曝出“賄賂門”丑聞……這些事件涉及的跨國公司均為全球響當當的、行業大鱷級知名企業。令人費解的是,這些企業在本國時一貫重視企業形象、品質、口碑、商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為什么到了中國,便成了“壞孩子”?
有人質疑這些企業在本國和在中國執行的是雙重標準,但我們應透過現象看到本質。任何一項行為是否規范,首先取決于其本身的游戲規則是否規范,游戲規則如果在制度設計、具體執行時有缺陷,必將導致游戲本身的不規范。
對于違規者而言,其反常行為不能不引起我們深思,一方面,在國外違規成本高,監管措施嚴格,企業一旦發生不守法經營或是違法行為,若不及時“斷尾求存”(即向社會致歉、向受損害者賠償),將會面臨滅頂之災。相反,在中國由于監管環節層層失守,有重典而無重刑。另一方面中國市場生態潛規則盛行,通過請客、送禮、拉人脈、走關系獲得資源,放棄“洋為中用”,搞“中為洋用”,從而在不公平的競爭中獲利。
由此,筆者想起了政府采購這一“舶來品”,我們搞的是“洋為中用”,引進政府采購制度這一先進理念,來規范公共財政支出行為。然而良法在于行,僅僅有政府采購制度建設尚不夠,還要提高制度執行力,兩者不可偏廢。
目前,我國正在對政府采購制度進行規范化改造,搞標準化建設,在這個過程中,應按既定的游戲規則,建立一個嚴密、權威、高效的監管體系,確保制定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得到全面正確地實施,以維護政府采購法律的權威和效率,增強公眾對政府采購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從而營造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良好的執行制度的市場環境。但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實踐中,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失之于軟、失之于松的現象仍較為普遍,比如對一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視而不見;對一些實踐中反映出的問題置之不理,或沒有舉一反三,反思制度設計漏洞、缺陷或執行力等問題;對于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想依法嚴肅懲處,但礙于說情者眾且勢大,最終不了了之。
因此,唯有完善制度設計和強化執行力“齊頭并進”,政府采購制度才能達到規范公共支出行為、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秩序的目的,才能為社會公平、正義奠定體制機制基礎,我們學習借鑒外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目標方可實現。問題是:“引易行難”,我們做得如何?(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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