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科研設備采購放權“說明書”
江西公布科研設備采購放權“說明書”
本報訊 記者韓馨儀報道 江西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通知,對完善省級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作出了規定。
通知明確,省級預算單位應在編制部門預算時,一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通知強調,原則上不調整部門采購預算,確需調整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并在每年8-9月份集中調整一次,9月份之后不再辦理調整事項。
通知著重強調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放權”。通知規定,除部門預算需調整的情形外,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預算執行中預算支出總金額不變,但需要單獨調整政府采購預算類別或金額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備案。備案文件中應當載明預算單位名字、預算項目名稱、采購項目名稱以及政府采購預算的類別、金額和調整原因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省級預算單位應準確區分不同類型,根據采購項目情況據實進行政府采購預算的報批和備案管理,不得隨意調減政府采購預算以規避政府采購和公開招標。
為了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下放科研采購自主權,通知對完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具體執行方面作出了詳細說明。
通知指出,對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備案資料應包括主管預算單位意見、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專家論證意見、專家名單以及是否屬于國家限制或禁止進口的設備等。各主管預算單位應在申報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計劃之前,將紙質備案資料提交省財政廳備案,并通過江西省政府采購網計劃管理系統將電子備案資料以上傳附件的形式進行網上備案。
通知還簡化了科研儀器設備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流程。規定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項目適用情形,自行確定采購方式。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除單一來源外),由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財政廳直接提交變更申請,并注明“科研儀器設備”,省財政廳將予以優先審批。 對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仍按原有的相關規定,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為了更好地將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權限下放到一線科研工作者手中,通知明確了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通知指出,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選定合適評審專家的,可在政府采購專家庫外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嚴格執行回避規定。評審活動完成后,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進行標注,并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此外,通知規定,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要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做到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全過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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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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