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范PPP咨詢機構庫管理
財政部規范PPP咨詢機構庫管理
明確咨詢機構入庫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并建黑名單制度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日前出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這是首個對PPP咨詢機構作出管理的規定。其中明確,PPP咨詢機構庫將實行動態管理,并建黑名單制度,被列入黑名單的咨詢機構五年內不得再入庫。《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21條,主要包括制定《辦法》的目的、PPP咨詢機構庫的定義、咨詢服務涵蓋范圍、組織實施主體、建立和管理維護原則、咨詢機構入庫條件和流程、信息錄入與公開、入庫機構權利、退庫情形與處理、黑名單制度、鼓勵行業自律、相關主體違規責任等。根據財政部對此的解讀,制定《辦法》,建立PPP咨詢機構庫,旨在實現全國PPP咨詢機構人員、業績等信息的集中、公開和共享,促進咨詢服務供需有效對接和咨詢服務質量提升,推動PPP咨詢服務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辦法》明確了納入PPP咨詢機構庫的咨詢機構需要同時滿足的4項條件,其中包括為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不包括分公司、辦事處等;具備如下咨詢服務業績:作為獨立或主要咨詢方,已與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中至少1個項目的政府方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實質性提供PPP咨詢服務,且項目已進入準備、采購、執行或移交階段;咨詢機構有關信息已錄入項目庫等。
《辦法》還提出,PPP咨詢機構庫實行動態管理。納入PPP咨詢機構庫的咨詢機構可向PPP中心提交書面申請自愿退出機構庫。納入PPP咨詢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有所列10種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PPP中心將予以清退出機構庫,包括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方式,騙取入庫資格的;未經授權,擅自以財政部或者PPP中心名義開展虛假宣傳,招攬、承接業務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未正式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連續12個月未在PPP綜合信息平臺更新PPP咨詢服務業務開展情況的;同一項目中同時為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提供咨詢服務的;為政府方提供咨詢服務期間與潛在社會資本串通的;無相應能力承攬業務或未盡職履行造成重大失誤、項目失敗或擱置的;項目進入運營期后,由于咨詢服務原因給公共服務供給帶來不利影響的;拒絕接受PPP中心對機構庫進行監督管理、對入庫機構信息進行檢查、質詢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PPP政策,擾亂PPP咨詢服務市場秩序的行為。
已納入PPP咨詢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有上述10種行為,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PPP中心應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進入機構庫。
為使委托方更有效的從PPP咨詢機構庫進行機構選擇,財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PPP中心將逐步提升機構庫信息采集和處理能力,及時公開機構庫信息,完善信息查詢及檢索功能,促進咨詢服務供需雙方有效對接。同時,《辦法》明確委托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提供咨詢服務的政府方,在提交咨詢服務合同并完成機構庫實名注冊后,可以對咨詢機構的能力、服務質量等進行在線評價,實現供需雙方良性互動、規范合作。此外,機構庫將在信息公開環節配套設置篩選條件。目前初步考慮從PPP咨詢服務類別、項目行業領域、已服務過的國家示范項目數、服務地區等方面提供單項和組合篩選。咨詢服務需求方可結合自身需求和篩選條件,對庫內機構進行篩選。
針對PPP咨詢機構庫外咨詢機構能否為PPP項目的政府方提供咨詢服務的問題,《辦法》明確,PPP咨詢機構庫信息僅供政府方選擇咨詢機構時參考。政府方選擇咨詢機構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可以選擇未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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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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