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放權”細則落地
廣東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放權”細則落地
本報訊 記者韓馨儀報道 為進一步完善省屬財政科研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落實《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省屬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要求,廣東省財政廳近日發布通知,對完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作出了規定。
通知明確,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廣東將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通知指出,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專家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備查。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通過廣東省財政廳網上辦事大廳政府采購系統上傳專家論證意見及專家名單后,直接備案政府采購計劃。同一預算年度內同一進口產品已經備案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購無需重復組織專家論證,可附原專家論證意見直接備案政府采購計劃。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實施進口產品清單管理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產品清單所列舉的產品無需再提供專家論證意見,直接備案政府采購計劃。
為了進一步落實為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松綁”的政策,廣東將加快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時可注明“科研儀器設備”,財政部門將予以優先審批。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應當依照《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通知規定,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嚴格執行回避有關規定。評審活動完成后,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進行標注,并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通知指出,對納入廣東省高水平大學科研儀器設備動態項目庫管理的設備采購,繼續按照廣東省高水平大學科研儀器設備動態項目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通知強調了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部控制管理。通知要求,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做到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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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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