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軍:招投標低級錯誤切莫“低級”處理
《中國政府采購報》近期刊登了《招投標低級錯誤面面觀》一文,文中列舉了招標案例中的一些低級錯誤,并介紹了發生這些低級錯誤時的一些處理方法。同該文的作者一樣,筆者也認為:文中提到的一些失誤大都屬于低級錯誤,無論是作為招標人還是投標人,都不應該犯這類錯誤。但是,筆者不太認同文中介紹的對于這些低級錯誤的處理方式。筆者認為,這些處理方式值得商榷?!?/span>
案例一:投標時間寫錯
據文中介紹,某招標項目網上答疑公布的“投標截止日期為2011年5月10日上午9:30,投標文件遞交時間為8:30-9:00”,由此誘發了開標現場秩序混亂。在開標現場,有關部門核查了書面招標文件,發現其中關于投標截止時間、遞交投標文件時間均是上午9:30。有關人員認為,網上發布的信息與書面招標文件不一致時,應當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據此,招標人決定對9:00過后投標人遞交的標書予以接收?! ?/span>
依筆者之見,該處理方式的依據站不住腳?!豆こ探ㄔO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7部委第30號令)第15條的確有如下規定:“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但是,適用該法條的前提是:該招標文件是同一份文件,或者在發布時間上是同時發布的文件。即“通過信息網絡、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是同一份招標文件”,或者“同時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在出現“網上發布的招標文件和書面招標文件內容不相同”的情形時,應當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
本例中出現的情況是“答疑內容”與“招標文件內容”不同。眾所周知,在招標實踐中,“答疑”的發布時間一般要比招標文件的發布時間要晚幾天。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在招標實踐中,所謂的“答疑”,其實是對之前發布的招標文件中存在的有歧義、不明確、不完整或者不正確的部分,進行的澄清、說明、補充或修改。因此,“答疑”的法律效力優于原先發布的招標文件。用原先發布的招標文件去否定招標文件答疑,在法理上顯然無法站得住腳?! ?/span>
根據本例中介紹的情況,筆者認為:
1.“答疑”和招標文件一樣,應該在發布之前進行備案登記。“答疑”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是對原招標文件的澄清、說明、補充或修改。“答疑”的發布,應該和原先發布的招標文件一樣,履行必要的備案手續。在本例中,“答疑”中“投標截止時間”和“投標文件遞交時間”明顯不同,這種低級錯誤直到開標時才被發現。在這期間,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監管部門的相關人員則應當承擔審核失察、監督不力或者不作為之責。
2.“答疑”發布的方式和媒介,應該與招標文件發布的方式和媒介一致。7部委30號令第33條規定:“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本案例中,招標代理機構除了在網上公布答疑以外,還應該把書面答疑發給所有購買過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3.當網上答疑和書面答疑不一致時,應以書面答疑為準。理由見7部委30號令第15條中的相關規定。
案例二:把“二”寫成“一”
文中介紹,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在檢查投標文件密封環節,發現其中一家投標人投標文件袋的封面內容存在問題(應該是第二個文件袋的“二”字,被寫成了“一”字),經現場監督人、公證人、主持人等討論決定:對該份投標文件不予開標。
筆者認為:
1.不能在檢查密封環節剔除該份投標文件。開標會議中的投標文件密封檢查環節,其實質是檢查招標人的標書保管責任,即檢查投標文件有沒有被招標人事先拆封或私自調換,而不是檢查投標人的標書密封情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7部委第30號令第50條規定“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密封情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標書,應該在接收環節予以拒收,而不是在密封狀況檢查環節予以剔除。
2.標書封面內容有瑕疵,不能視為標書密封有問題。文中介紹該投標文件存在的問題是:投標文件袋的封面內容有瑕疵,即第二個文件袋的“二”字,被寫成了“一”字。這里應該引起注意的是:“投標文件袋封面文字打印錯誤”和“投標文件密封狀況出現問題”,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碼事,二者不可混為一談。文件袋上的打印錯誤,只是封面打字印刷上的瑕疵,而不是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不能以“標書密封有問題”為理由而剔除該份投標文件。
3.相關人員無權決定對該份投標不予開標。《招標投標法》第36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本例中“現場監督人、公證人、主持人等討論決定不予開標”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合適的做法應該是:由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如實記錄該份投標文件封面上出現的瑕疵情況,該份投標文件予以當眾拆封并唱標,唱標完成后,把瑕疵情況記錄一并提交給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裁決?! ?/span>
案例三:正本變副本
文中介紹說,某醫療設備招標項目開標會議上,開啟標書時,封面標注為正本文件的“跳”出副本文件,封面標注副本文件的卻“跑”出正本文件,主持人當場宣布該投標文件無效。
筆者認為:
1.主持人宣布該投標文件無效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無論是在《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中,還是在《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法律規范中,都沒有賦予主持人可以當場作出投標文件無效的決定。因此,主持人在開標會議上當場宣布該投標文件無效的做法是不妥的。
2.評判一份投標文件是否有效,應當由評標委員會作出裁決。《招標投標法》第37條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評標工作由招標采購單位負責組織,具體評標事務由招標采購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開標現場拆封并當眾唱標的投標文件,應當交由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由評標委員會作出其是否有效的決定。(作者單位:浙江省松陽縣招標投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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