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讓科研采購新政“接住用好”
公安部:讓科研采購新政“接住用好”
該部出臺通知明確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執行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新政策的適用范圍、科研儀器設備的界定、采購管理等內容,并列出了科研儀器設備的“負面清單”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中央“松綁”科研經費管理,下放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自主權的新政策如何有效執行,公安部近日為其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列出了新政執行“說明書”,力促相關單位“用好、接住”采購自主權。
據了解,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精神,財政部出臺《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下放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自主權,簡化采購流程。“中央有精神,財政部也有了規定,我們希望這樣一項簡政放權的好政策能在我們部屬的相關單位中‘落地開花’。不過,在日常的工作和培訓中我們也了解到,一些部屬單位對新政如何執行存在一定的疑問,比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范圍該如何確定,科研儀器設備怎么界定等等。”公安部裝備財務局政府采購工作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為了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公安部印發了《關于完善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通知》,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新政策的適用范圍、科研儀器設備的界定、采購管理等都進行明確,并列出了科研儀器設備的“負面清單”,便于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更好地執行政策。
根據《通知》,其中所稱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適用范圍為公安部部屬院校和部屬科研機構。部屬院校指公安部直屬管理的高等院校(不含現役)。部屬科研機構指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部屬科研所、研究中心等。
如何界定科研儀器設備是政策執行中困擾不少高校、科研院所的一道“難題”。對此,《通知》不僅明確了科研儀器設備的范疇,還列出了“負面清單”。其中指出,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儀器設備,是指用于科研活動的儀器設備(含集中采購目錄內產品)以及滿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實驗室環境條件建設、配套服務及配套貨物,包括配件、實驗材料及耗材、家具、標本、軟件、圖書資料等,不包括行政辦公、后勤保障等職能部門設備。
此外,針對科研儀器設備的采購管理,《通知》強調,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可自行組織或委托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簡化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科研儀器設備變更采購方式審批流程,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可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內部控制管理。“這些要求是我們與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溝通后,按照相關規定,結合我們自身工作實際制定的。”上述負責人介紹,在專家的論證和選擇方面,由于公安部部屬單位的一些儀器設備采購項目專業性較強,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很難找到專業對口的專家,所以對此作了特別規定。其中明確,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專家應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包含1名法律專家,專家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備查。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特殊情況下可以是本單位專家。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嚴格執行回避有關規定。評審活動完成后,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進行標注,并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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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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