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制的“試制品”銷售
【案例解讀·案例十五】
受限制的“試制品”銷售
采購項目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規應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供應商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案情概述】
J招標公司受某學院的委托,就該學院“新建校區廚房設備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中標公告發布后,投標人B公司向J招標公司發出質疑函,稱:中標人A公司在參與本項目投標時沒有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燃氣灶具)》,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22條中合格供應商應具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J招標公司收到質疑后,就相關問題咨詢相關監督部門的意見后了解到,此許可證不屬于3C強制性認證,因發證需要時間,在未拿到證照之前,產品審查合格后就具備生產條件了。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102條的規定,A公司的許可證申請被受理后,在正式獲得該證照之前,可以以“試制品”形式生產銷售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中的燃氣灶具。J招標公司依據上述內容向B公司發出質疑回復。B公司對此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調查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A公司沒有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燃氣灶具)》,是否滿足參與本次招標采購活動的條件。財政部門經調查發現,招標文件中的“投標文件構成”并未要求投標人必須提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燃氣灶具)》。A公司在投標文件“本項目所需的其他文件”中提供了投標產品向相關部門燃氣灶具生產許可證申請及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投標文件中還提供了所投燃氣灶具的檢驗報告。
【問題分析與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了投標人所投產品合法性的問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币虼?,本項目采購的廚房設備中包含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的商用燃氣灶具,生產商需要取得許可證才能生產、銷售該類產品。投標人A公司在參與本項目投標前雖已經向相關部門申請燃氣灶具生產許可證,并已取得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但在本項目投標截止前并未獲得許可證。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102條、103條的規定,在許可證下發之前,A公司可以試生產燃氣灶具,但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但是,A公司在投標文件中及調查過程中所提供的檢驗報告表明,所投的燃氣灶具并未進行批批檢驗,導致其投標時的產品也是不符合“試制品”銷售條件的。
因此,財政部門認為:《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北景钢?,A公司所投產品既不是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又不是由檢驗機構進行批批檢驗的“試制品”,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22條的規定,不是合格的投標供應商。
綜上,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投訴人的投訴事項成立,因本項目采購合同已部分履行,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19條“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本項目采購活動違法。
(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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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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