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出臺評審專家該怎么管
【觀點】
新規出臺評審專家該怎么管
可借助專業的第三方力量,對入庫專家的專業能力進行評價區分,在抽取使用專家時有所側重;重視評審專家隨機抽取軟件的應用;加快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主動應對異地遠程評標等挑戰
■ 張澤明
2016年11月,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范了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抽取與使用、監督管理等內容。《辦法》自2017年1月正式實施。目前,各級各地政府采購有關部門正在結合自身情況,積極貫徹落實《辦法》中的諸項新規。如何管好用好評審專家?對此,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
借助專業力量評價專家水平
《辦法》第二條明確:“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而“選聘”的標準,就是《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六項標準,除此之外,并無其他限制條件。
然而,實踐中,個別地方卻在評審專家“選聘”的“選”字上下功夫,在法定資格之外重重“加碼”。如,要求專家必須有多長時間的本行業從業年限,必須在所申報的行業工作等,不達標則不得進入專家庫。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并非每個項目都需要頂級專家來完成。大部分項目由一般業內專家評審即可,筆者認為,這也是《辦法》要求專家入庫需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原因所在。一味提高入庫條件,絕不是保證專家水平的“良方”,暫且不論這些“加碼”的條件科學與否,必然導致入庫專家數量的減少。
那么,應如何保證入庫專家的水平?筆者建議,可對專家水平進行區分,合理備用資深專家。一方面,根據國家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職稱在一定程度能夠證明專家的能力高低。另一方面,可仿效教育部門正在推行的教師職稱選聘改革制度,組織成立專家資質評審委員會,由政府采購協會等第三方機構牽頭完成,通過集中會審,評定入庫專家的專業水平高低,財政部門不宜插手。
依法依規管理專家庫
一是要及時回復專家入庫申請。應嚴格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要求辦理,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選聘為評審專家, 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需注意的是,該規定中的“符合條件”,指符合《辦法》第六條的要求,除此之外并無其他要求。同時,還要注意把握《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家解聘條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專家,應及時回復。駁回專家相應申請時,駁回意見要有法律依據,措辭要嚴密準確,防止因回復不當引發行政訴訟。
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今后,財政部門對于評審專家申請的回復,存在著主動公開的可能性,相關部門應盡早做好準備。
二是要重視隨機抽取軟件的應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評審專家抽取軟件質量如何,是落實《辦法》此條的關鍵。當前,各地評審專家隨機抽取軟件不一、隨機抽取比例及計算方法也不夠透明,各地財政部門應關注本地所用軟件的隨機抽取算方法是否科學、完備,偽隨機數生成的算法的質量標準如何(可參考德國聯邦信息安全辦公室給出的隨機數發生器質量評判的四個標準),抽取比例及計算方法是否應報財政部門備案等。
三是對于專家的維權行為要有工作預案。《辦法》出臺以來,各地專家庫管理越來越規范,評審專家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提升。相關部門應主動做好對評審專家的政策解釋工作。同時,對于專家可能提出的行政復議、訴訟及對評審專家庫管理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等,應做好預案。《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財政部門應重視這條規定。
兼顧專家信息公開與隱私保護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評審專家庫的管理上,要加大評審專家履職信息的公開力度。公開評審專家專業能力信息與具體采購項目信息,是為了讓社會監督評審專家是否專業,能否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與此同時,還應當注意保護評審專家的個人隱私。
《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包括哪些?如何建立評審專家隱私保護機制?筆者建議,一是采集評審專家的信息要遵循審慎原則。評審專家入庫時,最好只采集與確定專家身份、專業能力有關的基本信息,其他無關信息不宜過多采集。二是公開評審專家信息時,只公開與評審項目相關的信息。這一點在冷僻專業備選評審專家人數有限時,尤為重要。三是形成評審專家保護機制。當前,各地都在大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改革,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信息在財政部門與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之間聯通、共享時,應做好關鍵節點的隱私信息審查和保護工作,以及專家信息過期銷毀工作。
加快專家庫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辦法》第四條規定:“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管理國家評審專家庫。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然而,各地在專家庫資源共享與互聯互通上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本地評審專家到達指定評標地點,評審本地項目,這是目前政府采購工作的常態。不過,由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已對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作出明確部署,即“2017年6月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在此基礎上,逐步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加之“互聯網+政務服務”業態下,政府電子化程度也在迅速提升,對于電子評標、異地遠程評標等新型評標模式,各地財政部門應有所部署。專家庫的全國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正是這些新型評標模式的重要基礎。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進行管理,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中有明確規定。任何人、任何部門都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賦予非財政人員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的管理權限。在部分地區急于就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做出“成績”的當下,有關部門更應高度重視這一規定,依法行政,謹防越過雷池。
(作者單位:大連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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