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有哪些新要求
中辦、國辦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公務用車有哪些新要求
■ 本報記者 孫冉冉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后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發布了一系列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新舉措。
2011年1月,兩辦曾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本次發布的新《辦法》對舊《辦法》中的部分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據悉,新《辦法》自本月5日起開始施行,而舊《辦法》也同時廢止。那么,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有哪些變化呢?
對公務用車的定義略有調整
在舊《辦法》中,公務用車被定義為黨政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范圍包括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2014年7月,《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出臺。該方案明確提出: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同時提供適度交通補貼,從中央和國家機關開始推進改革。
而在本次發布的新《辦法》中,公務用車指的是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范圍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再一次去掉了一般公務用車。
細化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
舊《辦法》要求,黨政機關配備一般公務用車,應選擇排氣量1.8 升(含)以下、價格18 萬元以內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應配備排氣量1.6 升(含)以下、價格12 萬元以內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應以補助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對于執法執勤用車,舊《辦法》要求,“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標準配備”。
新《辦法》對上述標準進行了細化。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標準基本未變,但除轎車外,也可以配備符合標準的小型客車。新《辦法》還要求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須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新《辦法》對黨政機關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給出了更為詳細的標準。要求執法執勤用車應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對于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配備,新《辦法》要求 “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新《辦法》明確指出,如有單位采購新能源轎車作為公務用車,則轎車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此外,新《辦法》還提出,上述配備標準并非一直不變的,須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作出適時調整。
將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為了堅持經濟適用、節能環保原則,新《辦法》一方面分類細化了各類公務用車排氣量、價格標準,明確了新能源公務轎車的價格上限;另一方面還要求黨政機關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新《辦法》明確規定,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并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目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作為公務車首選的最高級別要求。
更加強調公務用車管理集中統一
據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經修訂后,新《辦法》更著眼于提升公務用車管理效能,明確集中統一方向,要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四統一”管理,即: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和統一采購配備管理,規定公務用車購置經費應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值得一提的是,新《辦法》還強調,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須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同時還要求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
強化對違規違紀問題的監督問責
除上述變化外,新《辦法》還進一步強化了對公務用車領域違規違紀問題的監督問責。相比于舊《辦法》,新《辦法》更加明確了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同時,還加強對主管部門監督,增加了針對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違反編制、標準管理等5個方面的問責情形。此外,還加強對使用單位的監督,較為全面地細化了針對使用單位的問責情形,涵蓋公務用車配備、使用、處置、經費支出等全流程、各環節,實現公務用車違規違紀問題問責無死角。
提出新的管理方式
針對當前存在的公車私用、私車公養等現象,新《辦法》要求,黨政機關應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同時,新《辦法》還提出,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這些管理方式都是舊《辦法》中所沒有的,是新《辦法》中提出的創新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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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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