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這些年
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這些年
2014年6月
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要求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同時明確,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制定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標準。
2014年12月
財政部下發《關于報送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通知》(財辦庫〔2014〕526號),明確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政府采購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的曝光和懲戒,啟動建設“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專欄,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集中發布全國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
2014年12月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稅總局等21個部門聯合簽署《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4〕3062號),對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18項聯合懲戒措施,其中包括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
2015年2月
財政部首次公布“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集中曝光全國59家代理機構、252家供應商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和被處罰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提出在政府采購等方面運用大數據提高為市場主體服務水平,加強和改進市場監管。同時明確,建立健全守信激勵機制。在財政資金補助、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應查詢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備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優先選擇信用狀況較好的市場主體。
2015年8月
財政部下發《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50號),明確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生效。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依法公開對政府采購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將相關信息上傳至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推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記錄制度。
2015年11月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實施《國稅系統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明確信用評價設置違法違規、項目實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基層反映等評價指標,對供應商實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方法。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等38個部門聯合簽署《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2045號),對失信當事人進行跨部門聯合懲戒,包括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等。
2015年12月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人民銀行等22個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3062號),對違法失信當事人提出限制發行企業債券、限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16項懲戒措施。
2016年1月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等44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41號),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其中包括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016年5月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等18個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對違法失信當事人提出禁止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懲戒措施。
2016年6月
國務院下發《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進一步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2016年8月
財政部發布《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要求各地將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供應商資格審查、采購代理機構委托、評審專家管理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下發《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6〕320號),要求各地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工作,登記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時要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主體標識碼,進一步推動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共享。
2016年9月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28個部門共同簽署《關于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962號),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包括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2016年12月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28個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2641號),對違法失信者提出依法處理財政違法違規行為、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28項懲戒措施。
2017年2月
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9個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對農資領域嚴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在農資生產經營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提出25項懲戒舉措,其中包括依法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等36個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274號),對失信當事人實施3方面26項聯合懲戒措施,包括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限制企業經營的審慎性參考,限制取得生產許可、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
2017年7月
財政部公布第87號令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招標文件與資格預審文件應包括投標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2017年11月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28部門日前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對失信企業在信貸擔保、保險費率、招投標采購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強化失信聯合懲戒的效果。
(文字 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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