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財政性采購資金鉆“兩法”空子
■馬正躍 李坤 李剛
當前,由于《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交叉、沖突和矛盾,一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采購項目鉆“兩法”空子逃避監管的現象日益突出,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維護財政性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財政性資金的效益。
【主要表現】
實踐中,鉆“兩法”空子逃避監管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利用監督執法主體交叉逃避監管。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各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有關行業和產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財政部門負責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工程、服務的政府采購管理監督執法。一些部門和單位利用監管部門職能的交叉和沖突,對甲管理部門說接受乙管理部門監管,對乙管理部門說接受甲管理部門監管,形成監管真空;或者與哪個管理部門關系好、能被放松監管就接受哪個部門監管等,實質是逃避監管。
二是利用招標采購操作機構模糊不清逃避監管。盡管《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哪些工程、貨物和服務該通過集中采購機構來操作或是應該由社會代理機構來操作、采購人按什么方式確定代理機構卻沒有明確規定。這導致一些采購單位鉆空子,委托未在省級相關管理部門審批確認的社會代理機構進行操作。對社會代理機構的選擇,一般是和誰關系好、誰聽話就用誰,或者干脆是輪流坐莊。這直接造成了這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只是象征性地履行程序,監管部門不能也無力進行有效監管。
三是利用采購對象不能有效界定逃避監管。工程及其附屬貨物和服務不能有效界定的問題尤為突出,“兩法”及其條例征求意見稿中也沒有明確的區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僅指出:“第二條所稱工程,是指建設構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一些單位以工程采購充服務采購,或以服務采購充工程采購借此逃避監管的情形時有發生。
四是利用專項資金執行程序不到位逃避監管。由于一些專項資金是由相關部門申報立項的,盡管立項中也標明進行招投標,但并未明確指定是集中采購或是分散采購,形成立項申報和資金監管兩張皮。項目獲批后由此部門監管資金使用,而在實際中資金管理部門實行的是按進度和時間撥付,審核資金時并未審核采購程序,由此出現了跳過政府采購的現象。
【解決辦法】
解決上述問題應從以下4個方面進行嚴格管理和要求:
一是嚴格履行財政部門監管職責。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把當地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全部納入監管范圍,認真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加強日常監管和專項資金監管。對已立項的實行招投標的工程采購除按《招標投標法》的程序操作外,還必須到財政部門辦理審批程序,接受監管,實現監管的全覆蓋。
二是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隨著國庫集中收付改革的深入,所有財政性資金全部納入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對財政性采購資金嚴格管理,凡沒有履行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程序的或者采取化整為零、任意選擇采購方式等逃避監管的,其資金不予撥付,從源頭上堵塞漏洞。
三是探索建立新型公共采購體制。要大膽改革創新,有條件的地方可成立以本地政府為主導的公共采購機構,將各部門招投標或政府采購權歸一,實行本地方公共采購的統一管理、統一監管。
四是完善公共采購法律體系。當前應在“兩法”實施條例修改稿中體現出向公共采購方向過渡的意向,解決兩者的沖突問題。(作者單位:湖北省棗陽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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