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強化PPP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
山西強化PPP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
本報訊 山西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規范管理的通知》,糾正部分項目在PPP模式實施中的不規范運作行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山西省PPP開展中的各項工作。
在PPP項目入庫管理方面,山西省財政廳提出,各級財政部門要對首次錄入PPP綜合信息平臺的項目進行嚴格把關,PPP項目入庫除需具備相關文件規定條件后,還應著重關注7項條件方可入庫,其中包括,項目屬于政府負有提供義務的公共服務領域;貫徹全生命周期實施理念,既建設,也運營;前期工作到位,按規定履行完可研、立項、土地、環評等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存量項目應出具相關部門的審批、評估及權屬轉讓、變更等手續;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并獲得本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審核驗證意見,項目實施方案完成論證并獲得本級政府批復;風險分配合理,采購招標工作規范公開;項目所在本級政府或本級行業主管部門已出具《規范實施承諾書》。同時,有未依照法定程序剝離政府債務和融資功能的本級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合作期限超出10—30年期間的;采用BT模式,或者是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未建立合規按效付費機制的。
其中,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未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或者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小于30%,固化政府支出責任的;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在項目合作期內未連續、平滑支付,導致某一時期內財政支出壓力激增的等5類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入庫。
山西省財政廳還對已入庫項目的清理和整改作出明確要求,通知提出,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對照通知要求,對已在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發布,或已通過省財政廳審核但未對外發布的項目進行摸底自查,有8類情形之一的項目,應予完善整改。
其中,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未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或者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小于30%,固化政府支出責任的;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在項目合作期內未連續、平滑支付,導致某一時期內財政支出壓力激增的等5類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入庫。
山西省財政廳還對已入庫項目的清理和整改作出明確要求,通知提出,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對照通知要求,對已在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發布,或已通過省財政廳審核但未對外發布的項目進行摸底自查,有8類情形之一的項目,應予完善整改。這8類情形為: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的,包括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的或其他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情形的項目。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的,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立項等相關項目審批手續的;涉及國有資產(產權)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未按規定履行國有資產(產權)審批、評估手續的;未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未按規定開展“兩個論證”的,包括已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物有所值評價或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2015年4月7日前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除外);或雖已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但評價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不宜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的,包括入庫之日起一年內無任何實質性進展的;尚未進入采購階段但所屬本級政府當前及以后年度財政承受能力已超過10%上限的;項目發起人或實施機構已書面確認不再采用PPP模式實施的。不符合規范運作要求的,包括未按規定轉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采用建設-移交(BT)方式實施的;采購文件中設置歧視性條款、影響社會資本方平等參與的;未按承諾及合同約定落實項目債權融資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的。構成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的,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或兜底項目投資本金損失的;政府向社會資本方承諾固定收益回報的;政府或相關部門為項目債務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的;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的。未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7〕1號)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公開的。財政部規定的其他需做出完善清理整頓的情形。
此外,山西省財政廳還列出了此次核查、整改及清理的時間表,其中,1月1日-1月10日為自查階段,1月10日-2月10日為整改階段,2月10日-2月底為評審階段,2月底-3月10日對集中清理情況進行總結。
(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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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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