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GPA(10)】中國加入GPA修改出價(下)
附件五
工程
根據CPC,下列工程項目適用GPA:
(詳見表一)
備注:
1. 總備注適用于本附件。
2.有關工程的出價需遵守中國政府在GATS談判中規定的限制和條件。
總備注
一、 本協議不適用于下列項目:
1.用于轉售或銷售目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
2.土地、現存建筑或其他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收購或出租。
3.非合同項目或者以支持為目標的項目,包括合作協議、補助、貸款、股份權益注入、擔保和財政支持。
4.采購財務代理或者儲蓄服務,受管制金融機構的清算和管理服務,以及包括貸款、政府債券、票據和其他有價證券在內的有關公債銷售、回購和發行服務。
5.公共雇傭合同。
6.國際援助項目,包括發展援助。
7.根據國際協定的特別程序或條件,涉及部隊駐扎,或者簽署國聯合執行的項目。
8.根據國際組織的特別程序或條件,或者使用國際授予、貸款或其他援助資金且采購適用的程序或條件與本協議不一致的采購項目。
上述例外項目在GPA新文本生效后予以調整。
二、本協議不適用于以下項目:
1.采購實體為支持農業或人類食用項目進行的采購。
2.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購。
3.受GPA約束的采購實體,代非受GPA約束的采購實體進行采購。
4.附件一至三中實體授予與飲用水、電力、能源、水利、交通運輸、通信、郵政領域有關的合同。
5.為扶持中小企業、促進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發展進行采購的項目。
6.廣播節目的獲取、開發、生產或合作生產以及播出時段等合同。
7.國家為戰略儲備、救災目的的采購項目。
8.附件一至三中的實體或企業從另一實體或企業進行的采購。
三、凡未列入附件四的服務和未列入附件五的工程,采購實體不論是否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三,均不適用本協議。
四、中國政府對于有可能損害國家重要政策目標的特殊采購,保留不執行國民待遇的權利。
五、根據GPA第16條以及關于促進發展的總體政策,中國將對政府采購項目的本國比例、補償交易或者技術轉移提出要求。
六、中國不將本協議利益給予有關參加方的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直至中國已經認為有關參加方向中國的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提供進入其各自市場的準入機會。對于附件四所列服務或附件五所列建筑服務,僅在特定參加方對該服務提供對等準入時,才對該參加方開放。
七、中國加入GPA5年后開始履行協議。中國保留對履行相關義務采取過渡性措施的權利。
(表一)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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