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鬮有人歡喜有人憂
采購人自主選擇代理機構的法定權力被“修改”為隨機抽取,此種做法是否有違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
抓鬮有人歡喜有人憂
本報記者 王曉清
“您如何看待以抽簽、抓鬮的方式選取代理機構?”對于這個問題,不同規模的代理機構回答不一。某些中小型代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這種方式給他們提供了拓展業務的機會,他們從而獲得了成長良機,而某些大型代理機構則認為,這種方式削減了采購人給他們“信任分”的作用,弱化了市場競爭。
針對一些地方監管部門從市場監管和行為規范出發,讓采購人以抽簽、抓鬮的方式選取代理機構的做法,《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做了隨機調查。不管大家對上述方式褒貶如何,關鍵問題是,這種方式是否能實現監管部門規范市場的初衷?專家學者又做何評價?
抓鬮方式多地“流行”
據記者了解,全國已有多地實施了代理機構抽取辦法,其初衷大多是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秩序,杜絕采購代理權“尋租”行為,防范商業賄賂,促進良性競爭。
例如煙臺市規定,凡是納入該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在選擇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時,都應當進行隨機抽取。福州市規定,由采購人單位在所有具備資質的采購代理機構中自行選擇6家以上(含6家)備選代理機構,隨同政府采購計劃表提交市財政局采購辦,由采購辦隨機抽取確定一家采購代理機構。此外,福清市規定,采購單位以搖號方式隨機抽取確定采購代理機構。廈門市規定,凡未納入大宗貨物政府采購范圍且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政府采購項目(電力設備和電力工程除外),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腦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
深受中小代理機構擁護
“我們是近些年才開始代理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對我們的認知度并不高。”北京一家招標公司的李經理告訴記者,如果不是像北京市朝陽區實行抽簽的方式選擇代理機構,剛剛起步的他們是很難與那些知名度高、人脈關系廣的大型招標公司抗衡的,抽簽給了他們開展業務的機會。因此,他們非常注意遵守朝陽區對于代理機構的各項監管要求,不想因為疏漏而失去在朝陽區代理業務的資格。“從某種角度來看,這種方式也對監管有利。”李經理說。
類似的想法,記者也從另外3家代理機構中得到了印證,“通過抽簽,讓很多代理機構看到了機會和希望,這也是越來越多的公司想申請政府采購代理資質的原因之一。”湖北一家代理機構負責人說。當然,他們也承認會有一整年都“抽不中”的情況,但所幸很多地方都是采用“采購人自選+隨機抽取”相結合的方式,且抽簽是有利于大多數代理機構的一種選擇。
“在限制采購人、弱化某些采購特權方面,抽簽不失為一種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某地監管部門負責人認為。
是不是行政干預?
但某些大型代理機構或者不采取此種監管方式的監管部門卻看到了另一面,他們認為這種方式不利于代理機構充分展開競爭甚至會滋生新的腐敗:按市場經濟的觀點,應該讓中介代理機構展開充分的競爭,以質量取勝,但是通過這種抓鬮的方法就存在不確定性與隨機性,可能對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水平的提高沒有激勵作用。“我們的行業口碑很好,采購人出于信任愿意委托給我們,但是抽簽有可能讓我們喪失這樣的機會。”湖南省某招標代理機構老總的這一觀點得到了某預算單位的呼應,某醫院采購負責人說:“抽中的代理機構雖然也有資質做醫療設備采購,但他們可能更擅長其他,如工程造價等,我們還是希望讓更專業的機構來做,我們更看重專業積累,而不僅僅是資質。”
另有觀點認為,這種抽簽的方式“有可能產生串標、圍標現象,滋生新的腐敗”。如多家機構去向采購人尋租,希望成為5名備選之一,又如幾家中介機構一起來圍標等,導致項目招標還沒有開始,“圍標”卻已經上演。
也有專家認為,從執行法律的角度來講,上述以抽簽選定代理機構的方法有違《政府采購法》“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之規定,是行政干預。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教授陳川生也認為,這是在剝奪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的法定權利,“但是基于現在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招標人存在行為不端等現實問題,監管部門‘不得已’選擇了抽簽的辦法,任何法律都是從實踐中來,不能簡單地以違法或不能這么做論處。”陳川生說。
充分競爭的機制有待完善
南開大學教授何紅鋒“不同意”抓鬮方式。他認為,選擇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實際上是一種政府選擇服務的采購,理所當然應當選擇服務好、價格合理的代理機構。由于代理服務收費屬于政府指導價格,可以競爭的幅度有限,但服務好壞的競爭仍然非常激烈,而抽簽方式無法使代理機構在這方面展開競爭。所以,從理論上講顯然不是一種好方式。
“但是,我也理解有些地方的這種做法,至少迫使擁有代理機構選擇權的人放棄了選擇代理機構的權力,減少了權力尋租的可能性,從這個角度來說,這種嘗試是值得敬佩的。”何紅鋒說,類似的做法在確定中標人時也有發生,在工程招投標領域,作為改革開放最前沿的深圳、廈門等地規定,部分工程要通過抽簽或者搖號確定中標人,“鐵道部劉志軍案發后,鐵道部也考慮用這一方法確定中標人,因為這樣一來,“劉志軍們”失去了在確定中標人時徇私舞弊的機會。從這一角度看,是值得敬佩的。”
“但要明確,這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不完善時的權宜之計。從長遠看,我們應該完善相關制度,建立鼓勵代理機構充分競爭的機制。”何紅鋒說。
【網友熱議】抓鬮分粥
jxtlgj(網名)
有7個人住在一起,他們每天分享一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夠的。一開始,他們抓鬮決定誰來分粥,每人輪一天。結果一周下來,他們只有在自己分粥的那一天能吃飽。后來,他們推選出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來分粥,但是強權必然產生腐敗,大家開始挖空心思去討好他、賄賂他,整個團體被搞得烏煙瘴氣。于是,大家組織了3人分粥委員會和3人評選委員會,同時安排一名監督員。但他們總是互相攻擊,扯皮下來,吃到嘴里的粥全是涼的。最后,大家終于想出了一個辦法:輪流分粥,但是分粥的人要拿其他人挑完剩下的最后一碗。為了不讓自己吃到最少的那碗粥,分粥人會將每一碗粥分得盡可能的平均。
這個分粥的故事和一個西方哲理故事異曲同工:母親買了一塊蛋糕給兄弟倆,兄弟倆都希望母親能多分給自己一點,可母親讓他們自己分。最后,兄弟倆想了個辦法:如果是哥哥切蛋糕的話,弟弟先拿。反之,弟弟切蛋糕的話哥哥先拿。這樣一來,蛋糕就分得最公平。
分蛋糕的故事還有一個現代版解讀:爭奪盈余分配中的利益只對公平有益,而對提高收益沒有多大作用。大家不要去爭吵怎樣分配盈余,而應該共同努力增加盈余的量。只要大家一起合作將蛋糕做得越來越大,每個人分配到的蛋糕就會越來越多,多到以至于不必再為分配而爭吵。這就是所謂的“蛋糕理論”。這個觀點的創始人是F.W.泰勒,他被譽為“現代科學管理之父”。
在社會生活中,如果大家都沒有團結互助、共同上進的文明精神和社會道德責任,也就不可能會有公平的“分粥方法”。在市場競爭中,只有強者才能吃飽,所以,每一個人都要努力使自己變得越來越強,而不能坐等“公平分粥”。“抓鬮分粥”必然導致企業競爭力停滯不前,甚至倒退。我國企業如果無法做大做強,如何能在國際市場上與世界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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