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摸石過河”中穩步前行
【基層探索】
在“摸石過河”中穩步前行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在基層政府采購領域,情況紛繁復雜,要想將中央的政策做到位,還得“獨具匠心”,在“摸石過河”中穩步前行。這方面,石景山區財政局便有自己的一套方案。
制度先行 化壓力為動力
百川歸海,如履薄冰。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施行,整個政府采購的法律制度體系正在向縱深進行修訂、完善和調整。目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等政府采購部門規章得以修訂,《政府采購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等法規也在醞釀“改版”。另外,財政部近期就修訂《政府采購法》相關立法征求了各省市財政部門的意見。在這種大的政策調整背景下,如何履行好政府采購監管責任,基層財政部門壓力是非常大的。
對此,一方面石景山區財政局加強了自身學習,時刻繃緊這根弦,只有自己先吃準、吃透各項新政策、新要求,才能確保依法依規地對政府采購實操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另一方面,針對近幾年政策頻出的實際情況,石景山區財政局對照檢查,廢止了與《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有沖突的工作規范,直接把監管工作要求落實到每項具體工作、采購品目和專項檢查、培訓當中。這樣做的好處有兩個,一是能夠快速反映、貫徹,部署和落實政策;二是能夠及時根據政策調整變動自身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而不是先要去修訂工作制度。當然,這項工作會依據財政部和北京市財政局完善相關工作規范的基礎上,實時推出符合石景山區的政府采購監管制度匯編,指導當事人更好地開展政府采購工作。
因時而變 創新監管模式
事物都在變化之中,政府采購也不例外。墨守成規,只會讓自己“慢半拍”,甚至是“掉隊”。為緊跟政府采購改革的整體步伐,石景山區財政局從政府采購監管機制創新著手,走好改革“最后一公里”。
記者從石景山區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公室獲悉,為了踐行法治政府,增強政府采購監管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石景山區財政局首先在監管機制上做了一番新嘗試。去年,區財政局在2003年“采管分離”的基礎上,重新理順工作流程,調整業務職能劃分,在內部推行“管罰分離”,即將政府采購的業務監管行為與行政執法行為分離。原先既從事日常監管、服務,又從事行政執法和處罰的業務科室,轉變為只從事日常監管、服務,局內部法制部門專門負責包括政府采購業務在內的行政執法。至此,政府采購工作形成了“采、管、罰”、既相互獨立、分工明確、又協調運行的三位一體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采管罰”工作機制的產生,勢必改變業務科室自查、自審、自懲處的狀態,能夠有效解決業務科室人員普遍法律素養不足以應對日益復雜的政府采購法律關系的現實問題,使業務科室人員將工作重心可以全部放到日常具體的監管和服務當中,也勢必很大程度上降低后續行政復議認定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訴訟敗訴的風險。從財政局整體看,將行政執法行為統一歸口到法制部門,能確保執法主體的唯一性、執法體制的統一性和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規范性,增強政府采購整體監管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目前,該工作機制運行效果還有待觀察。
此外,在監管方式方面,經過3年多的摸索,根據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結合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特點和石景山區政府采購的實際情況,石景山區財政局2017年全面建設了“互聯網+政府采購”平臺,以此為基礎,放開了政府采購事前審批、審核,從而騰出了更多精力來強化事中事后的監管,并由此啟動了首次對代理機構的全面檢查、考核,包括集采機構,并延伸到采購人和供應商。目前,已經對外公示了對集采機構的檢查、考核情況,對被查的9家社會代理機構進行了面對面的溝通,還將對3家社會代理機構進行行政處罰。這與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提出的“要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非常契合。
“同時,‘互聯網+政府采購’在功能上已經實現了跨部門的聯合監管,專門開設了監管部門的專用通道。6月份,我們對石景山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派駐巡查組進行了政府采購政策全員培訓,使政府采購成為巡查重點之一;聯合本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就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進行專題培訓,彌補類似信息化建設等專業領域知識欠缺。我們做這些就是想打破財政部門‘單打獨斗’的局面,力爭在石景山區域內實現綜合監管、智慧監管,強化政府采購監管力度。”石景山區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說到。
迎難而上 堅持問題導向
政府采購改革的進程中不可能一帆風順,一線視角下的政府采購更有很多“細而小”“小而難”的問題。
當被記者問及“實際采購工作中,有哪些比較棘手的問題”時,上述負責人回答到:“我碰到過最棘手的情況是,采購人在立項之初對項目需求存在模糊認識,項目匆忙上馬實施采購,采購結束之后,卻不滿意中標結果,拒不確認采購結果、依法簽訂采購合同。我們就曾遇到這樣一個真實案例:中標結果發布之后,采購人拒不確認中標結果,經代理機構與其溝通,雖然超5個工作日確認中標結果,但第二天就找到財政局,認為中標供應商提供的產品不能滿足其實際工作需要,存在性能和安全上的隱患。經查,發現該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當中的一個關鍵功能性要求未劃星號,中標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有可能存在隱患,但不屬于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檢查過程中發現該項目投標的3家供應商當中有1家未提供檢察院出具的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不滿足3家投標人的開標前提,最終廢標處理。”
通過這個案子,石景山區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認識到,預算單位對政府采購的了解還只是停留在表面,只是把政府采購當作實施采購前的規定動作和購買通道,沒有意識到政府采購本質上也是一種市場行為,存在著不確定性和風險。作為監管部門,既不能容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也不能放任采購人不守信用承諾傷害政府公信力行為的發生。這個案子敲響了警鐘,需要分清具體情況和問題產生的根源,不能把板子都打在代理機構的身上。就像上面這個案子,未在中標通知書發布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之后的兩日內公告合同的,追責就不能追到代理機構身上。“亡羊補牢,為時不晚。”今年年初,石景山區財政局針對這一問題,還專門發文設計了合同交接單,按交接單上的日期確定代理機構是否逾期公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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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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