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果裊:當前政府采購管理中亟須解決的幾個問題
◎ 文 賈果裊
建立科學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和管理體制是實現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工作已步入全面推進階段,政府采購監管力度在不斷加強,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
目標管理有悖初衷
目標管理是政府采購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的初衷是實現集中采購,即將過去分散于各部門的公共購買行為轉變為一個或幾個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這種支出管理格局的調整,應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購買主體的轉換,二是購買行為的集中化。購買主體的轉換即由過去多個購買主體轉換為一個或幾個購買主體。但從目前實踐情況看,這種轉變并不徹底,政府采購活動的執行主體仍是多元化的,集中化實現程度還不是很高,有悖于目標管理的初衷。
管理體制不夠順暢
政府采購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種實現形式,與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共同構成公共支出管理改革的三架馬車,目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基本在相同的管理體制下運行,而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卻在全國呈現出五花八門的格局。以省級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為例,有同時設立2個集中采購機構、分別隸屬于不同部門的,如江蘇省;有集中采購機構隸屬省政府的,如山西省;有隸屬于省政府辦公廳的,如內蒙古自治區;有隸屬財政部門的,如安徽省;有隸屬國資委的,如北京市;有隸屬于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如山東省;有隸屬于商務廳的,如海南省;有隸屬于成套設備局的,如云南省;有直接委托中介機構的,如河南省等等。這種體制格局潛在著4方面的弊端:一是宏觀上無“一盤棋”管理基礎,不利于形成制度整體推進的合力。二是微觀上無相對統一的運行機制,不利于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市場。三是不利于建立協同的信息資源和操作平臺。四是不利于實施GPA加入談判。我國加入GPA的談判正在進行中,但不同的管理體制制度,不利于談判措施的制定。
制度管理相對滯后
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以來,存在著運行超前、制度滯后的狀況。《政府采購法》作為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的實體法,只規定了采購各當事人的一些基本權利義務和程序,對具體執行雖制定了法規,但仍難以滿足采購活動需求。一是《政府采購法》沒有及時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在遇到具體問題時經常出現無法律手段或有法律規定但操作性不強的現象,導致采購活動中對許多問題的解決無法可依。二是許多采購操作缺乏制度規范,如競爭性談判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的操作規程,供應商質疑處理,供應商誠信管理及對采購人的違規處罰等。三是已有的制度存在著相互銜接不暢、指導性不強、相互矛盾等問題。如《政府采購法》對不同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其中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其他采購方式都要求參與采購活動的合格供商達到3家以上,但實際中往往會出現2個合格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的情況,造成實際操作中無所適從的局面。四是一些政府采購政策缺乏具體的落實措施,如政府采購支持節能環保產品等尚缺乏具體支持辦法和措施。
執行管理有所缺失
執行管理是政府采購活動的重要環節,也是當前政府采購工作中急需加強的重要工作。政府采購是一個很長的鏈條,包括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計劃審批、采購執行、采購監管、資金支付和項目執行結果等環節。目前政府采購各環節之間的執行管理尚未有機銜接,導致政府采購工作很難整體推進。比如,政府采購預算管理不實不細,造成采購預算與采購計劃不符,進而計劃與執行不符;計劃審批與下達不集中,造成集中采購活動零散化,無法實現集中采購規模效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采購事業發展的進程。
監督管理手段不足
監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購陽光交易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著監督覆蓋面小、責任追究不力等問題,主要是監督職責與監督內容不具體、不匹配,有時存在越位和缺位現象。
為此,要進一步加強研究,樹立目標管理、系統管理、科學管理理念,在構建科學政府采購管理體系上實現新突破,以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為著力點,構建科學的政府采購管理體系,做強、做大、做精政府采購事業。
一要從樹立科學發展觀、促進采購工作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在工作中樹立大采購理念。將政府采購行為規范擴展到采購活動前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計劃編制和計劃申報等環節和采購活動后的履約監督、績效評價。既要強化、細化采購活動過程的管理,又要推動部門加強預算和計劃編制的科學性,改變預算和計劃編制的粗放行為,約束部門提高報送采購計劃的時效性,將監管的形式和內容有機結合起來,將監管的內容覆蓋各個環節。
二要從構建統一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出發,建立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管理模式。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多變,政府采購作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連接政府和市場,更需要構建完善的市場體系,培育市場競爭力,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政府與市場的雙贏。為此,政府采購應盡力采取集中采購的目標管理模式。
三要從整體推進政府采購制度的角度出發,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一個統一有序的功能體,最大限度地發揮政府采購的職能作用和政策功能,釋放體制效能。(作者單位: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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