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細刻質疑投訴“標尺”
山東細刻質疑投訴“標尺”
該省財政廳制定出臺《山東省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根據94號令等規定,進一步細化質疑和投訴相關要求,規范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行為
本報訊 山東省財政廳近日出臺《山東省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實施辦法》,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行為,構建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和投訴管理機制。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該省實際,從質疑的提出與答復、投訴的提起與受理、投訴處理與決定、法律責任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的相關要求。其中明確,《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已依法獲取采購文件但未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屬于潛在供應商,采購文件是指招標、談判、詢價、磋商、資格預審公告以及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磋商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及其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補充文件和評標標準、合同文本等,采購過程是指從采購項目信息公告發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止,包括采購文件的發出、澄清、投標、開標、評標(談判、磋商、詢價)等各個采購程序環節。供應商質疑、投訴實行實名制,應當有明確的訴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不得進行虛假、惡意、重復質疑和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是供應商質疑的直接答復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質疑答復工作。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開展采購活動的,不能因為委托而推卸質疑答復責任。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在質疑的提出與答復方面,《辦法》規定,供應商認為有七種情形之一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包括采購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內容的;采購文件未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采購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采購程序違反規定的;采購活動中存在串通行為的;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五項條件,包括參與本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只能對其依法獲取的可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與質疑事項存在明確利害關系;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質疑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掇k法》還對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作了明確,其中提出,供應商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應當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未遞交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不得對遞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后的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
關于投訴處理與決定,《辦法》提出,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也可以委托相關部門或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鑒定等。調查取證可以采用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的方式。調查取證應當至少由兩人以上進行。財政部門認為需要組織當面質證的,應當在質證前向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質證事項相關的當事人送達《當面質證通知書》。質證應當由兩人以上主持,質證過程應當全程記錄并形成《質證筆錄》。
(魯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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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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