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清單讀出采購人的責任行為
一張清單讀出采購人的責任行為
■ 黃鋼平
為進一步增強政府采購領域依法行政意識,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提高行政效能和采購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和防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財政部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筆者梳理出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的57項責任行為,供采購單位參考。
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
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對此,《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條、《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都是有明確規定的,具體內容可參照上述法規規章。
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編制采購預算是采購活動的前置程序,需認真嚴格完成,《政府采購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均有相關規定,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但這一環節應當注意防范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復預算、決算的。另外,《預算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還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上述內容在實踐中應注意。
依法合規選擇代理機構或自行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另外,《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實施條例》第四條,87號令第九條對采購人委托集采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的具體事宜作了相關規定。
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并到財政部門進行備案
編制政府采購計劃這一行為要求主要依據的是《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即,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依法組織實施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與此同時,采購人還要依法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那么,該如何針對不同的項目依法選擇合適的政府采購方式呢?筆者認為,應當把握以下兩點:一方面要注意限額標準。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應當采購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未達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包括: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另一方面要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雖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但因項目的特殊性不能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而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采購的,應獲得設區的市以上財政部門批準后才能實施。因供應商的唯一性等原因,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需經論證、公示無異議后,不受限額標準限制都可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按《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執行。
嚴禁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對此作了詳細說明。
申請政府采購方式審批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對采購人變更采購方式的審批有明確規定,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五條對此也有規定。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單一來源應依法公示
《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指出,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74號令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據此有更加細化的規定。
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政府采購不是簡單的買與賣,采購人需依法執行相關的政策,促進政府采購發揮相應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購法》第九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另外,《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實施條例》第十一條,87號令第五條,《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第四條、第七條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四條、第五條 ,《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對于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也都作出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另外,《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87號令第十條也都更加細致地規定了采購人需依法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公共服務項目應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另外,《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也規定,對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除按有關規定公開相關采購信息外,采購人還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在指定媒體上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科學合理編制采購文件
前期工作準備就緒,采購人就要依法科學合理地制定采購文件了。《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87號令第二十條、二十一條,74號令第十條,《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磋商辦法》)第八條分別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以及競爭性磋商文件的編制提出了具體要求。
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第四條明確規定,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與87號令第五十五條第三款都指出,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
禁止歧視性或傾向性待遇
對供應商是否實行了歧視性或傾向性待遇是政府采購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采購人應對此提起高度重視。多個法律法規對此均有規定,如,《政府采購法》第五條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還指出,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四條要求,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還規定了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87號令第十七條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87號令第十九條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另外,74號令第三十一條、《磋商辦法》第十九條也都提出了相應要求。
依法對采購文件進行修改、澄清和變更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另外,87號令第二十七條、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磋商辦法》第十條也都針對不同的采購方式作出了采購文件修改、澄清、變更的要求。
發布采購信息公告(包括招標公告、采購文件)
采購人應依法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其中包括招標公告、采購文件(含采購項目預算)。《政府采購法》第十一條和《實施條例》第八條都規定,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令”)第八條以及《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還對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等作出了規定。
嚴禁串通或排斥其他供應商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作者單位:廣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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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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