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一刀切地限制公務員擔任評審專家
不應一刀切地限制公務員擔任評審專家
與其以職業篩選專家,不如強化專家評價與評級機制建設,把資深專家選出來、用起來,而前提是盡可能地吸納專業人才進入專家庫
■ 明譚
日前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以下簡稱《通知》)提出,要“統籌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資源,通過遠程異地評標、評審等方式加快推動優質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尤其是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領域的評審專家庫資源共享將駛入快車道。
然而,評審專家庫資源共享還存在不少細節問題需要解決,最突出的是在上位法基本相同的情況下,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評審專家選聘的具體實施細則卻存在差異,入庫標準、要求不一。其中有一個可能引發爭議的問題,就是公務員能否成為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活動的評審專家。
目前,已有部分地方在招投標領域規定,公務員不能成為評審專家,其目的無非是為了規避廉政風險。還有人認為,由于《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準兼職領取報酬,所以,公務員不能成為招標采購類活動的評審專家。然而,細細推敲起來,這兩個理由都站不住腳。
關于廉政風險,舉例說來,城建領域的公務員作為評審專家,不能參與城建領域招標項目的評審活動,但不代表其不能參加環保與規劃領域招標項目的評審活動,且能夠通過評審專家回避制度來化解潛在的風險。一刀切地將所有公務員都擋在專家庫外,無法徹底解決現有專家“品德鑒定”的問題,也存在對公務員群體的“歧視”,畢竟《公務員法》與公務員招考都對公務員的品德操守提出了嚴格要求。
關于專家評審屬于兼職,更是一個誤解。所謂兼職,顧名思義,“兼”的是一個職業或者職務,而評審專家參加的項目評審,往往僅是一項臨時性的、發揮專業力量的活動。評審專家在組織成立評審委員會建立時“聚”,評審結束后“散”,不屬于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兼職工作。
還有一種說法認為,公務員參加招標采購項目評審都是利用了工作時間,將對本職工作產生影響。這種說法仍然沒有看到問題的本質。目前,評審專家基本都是隨機抽取產生的,專家會在收到系統短信后確認是否參加,即公務員身份的專家,可根據自己的工作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參加評審。如果因為參加項目評審而耽誤了正常工作,公務員自然明白這是得不償失的。
專家評審制度的本意,就是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專業力量為評審工作服務。專家數量上有保證,才能確保抽取的隨機性;專家行業上有多樣性,才能降低被“圍獵”的概率。《通知》提出“完善評標、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健全專家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專家庫管理將實現動態調整,有進有出,如果僅以行業“論英雄”,不能保證入庫有“源頭活水”,又怎能保證專家庫“戶樞不蠹”呢?在筆者看來,如果不允許公務員擁有政府采購或招標投標評審專家的身份,把最能領會政策要求而又具有專業能力的群體排除在外,有關部門將在專家庫建設中“自毀長城”。
評審專家入庫的標準,最重要的是看專業能力如何、是否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知識,以及在評審過程中能否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這些也是專家庫建設的重點。除此之外的各種制約,顯然都有“戴著有色眼鏡看人”的嫌疑,更遑論有的項目因涉及安全性、保密性等,不讓系統內的公務員評標,很可能找不到合適的評審專家。因此,與其以職業篩選專家,不如強化專家評價與評級機制建設,把資深專家選出來、用起來,而這些工作的前提,都是盡可能地吸納專業人才進入專家庫。
所幸,目前不允許公務員擔任評審專家并不是普遍現象,但這個問題仍然應當引起重視。《通知》也要求“加快制度建設。抓緊做好招標投標、自然資源資產轉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完善評標、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健全專家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類似公務員不得擔任評審專家等入庫標準、入庫要求問題,需引起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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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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