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外延推進全流程綠色采購
擴大外延推進全流程綠色采購
■ 沈德能
今年4月,財政部聯合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到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鼓勵采購人在采購需求中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和擴大綠色采購的范圍。《通知》對采購實踐極具指導意義,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
綠色采購的外延應進一步擴大
目前,政府綠色采購僅限于節能和環保產品采購,即狹義的綠色采購,尚未涉及健康安全、低碳循環等產品采購,更不用說綠色服務采購。筆者認為,廣義的綠色采購是指在采購活動中,推廣綠色低碳理念,充分考慮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安全健康、循環低碳和回收促進等方面,強制或者優先采購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品和服務的行為。
節能和環保產品采購,根據品目清單和認證證書實施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當然,綠色產品采購不僅限于節能環保產品,還應包含健康、安全、節水、環保、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產品以及綠色服務采購。在政府購買服務時,應優先購買符合綠色要求的服務,包含提供服務的工具(產品)、手段和實現服務的途徑等。
政府綠色采購還應擴展到綠色采購過程。即通過綠色的手段、方法和措施完成采購活動,如推行全流程電子化采購,減少紙質文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還可延伸到政府采購合同的綠色履行和政府采購的綠色監管。在采購合同履行中貫徹綠色理念,如采用綠色的包裝材料、綠色的運輸方式等。綠色監管手段,可以是通過在線監管指令的下發,實現電子監管、電子審批備案等。
因此,政府綠色采購的外延應當是整個政府采購的全流程環節,即在所有采購環節中貫徹綠色采購理念和方法。
加大綠色采購力度可能面臨的問題
《通知》明確,對于已列入品目清單的產品類別,采購人可在采購需求中提出更高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獲證產品給予優先待遇。這就涉及度的把握問題。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據此,采購人在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時,還要考慮其是否符合采購項目特點或采購需求,或是否與合同履行相關,以防有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之嫌。另外,還要注意正確區分對符合條件的獲證產品給予優先待遇與差別待遇,以及對于品目清單內的產品實施優先采購,是否還要再對其中的某些產品給予優先待遇。
《通知》還明確,對于未列入品目清單的產品類別,鼓勵采購人綜合考慮節能、節水、環保、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因素,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在采購需求中提出綠色采購要求,促進綠色產品推廣應用。采購人在提出這方面需求時也要多加考量,在采購需求中加入節能、節水、環保、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因素時,是否可能直接指向特定的產品,對其他供應商構成差別待遇?是否造成超需求采購,構成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供應商?
綜上,在沒有具體明確的政府采購政策支持下,采購人加大綠色采購力度的意愿可能面臨一些現實問題。概括說來,就是采購人綠色采購的力度有多大,才是合法合規合理的,才能既符合政府綠色采購的要求,同時又不會“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這還需要實踐的檢驗。
解決建議
針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矛盾,筆者提出兩點建議供業內同仁參考。
第一,政府綠色采購可歸為“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特殊情況”。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考慮到加大綠色采購力度的政策要求以及項目實際情況,采購人也可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以下方式處理: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在判斷不合理條款時,采購人因加大綠色采購力度而提出的符合政策要求的采購需求,不應作為不合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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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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