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委托代理協議需把握好三個問題
簽訂委托代理協議需把握好三個問題
■ 王建文
在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政府采購當事人往往存在重項目操作流程、忽視委托代理協議簽訂情況的現象。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談談采購人與集采機構正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需要把握的三個問題。
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主體的合法性
委托代理協議適用于《合同法》,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雙方,應當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即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一些采購人,如行政機關的下屬事業單位隸屬于主管部門,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直接和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可由其主管部門代簽協議,或者由其主管部門授權其與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協議。另外,在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時,雙方的簽字人必須是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權委托人,如法人授權委托人簽字,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簽字無效,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也無效。委托代理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簽訂。
必須明確委托代理事項
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之間的委托代理事項主要有:一是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采購方式等。采購人應申請落實項目資金,按照法律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需要報監管部門進行采購方式變更或采購進口產品的,應提前辦好相關審批手續。二是具體委托事項。以單個采購項目的委托為例,委托事項應包括編制與發布采購文件、對采購文件技術與商務條款向供應商公開征求意見或進行專家論證、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采購公告、依法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包括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組織項目的開標與評審工作、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中標(成交)公告、發送中標(成交)與未中標(成交)通知書、組織答復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等。三是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委托代理協議的核心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堅持有利于采購工作的開展與委托雙方權責對等的原則。采購人的權利包括提出采購需求,確認、澄清或修改采購文件,確認中標(成交)結果等,同時負有向集采機構提供項目的詳盡采購需求,派采購人代表參加項目論證、質疑答復等采購活動,對確定的采購需求就技術條款的詢問和質疑及時進行書面答復等義務。四是委托代理服務費用。集采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一般不收取委托服務費。五是爭議與違約處理。當發生爭議或違約時,應堅持友好協商原則,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向對方主管部門進行通報,由對方主管部門調解,或者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通報。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方式
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目前沒有統一的簽訂方式,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一事一委托,即采購人與集采機構就單個政府采購項目簽訂委托代理協議。這種做法的優點是可以針對單個項目的具體情況與特點,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缺點是每個項目都要簽訂委托協議,無論對采購人還是集采機構而言,都較為繁瑣,工作量大。采購金額較大或社會影響力大的項目多采用這種方式。
二是批量集中委托,即采購人與集采機構按照年度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參照《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7〕3號)第二十四條規定,采購人主管部門可按照年度與集采機構簽訂一攬子委托代理協議,統一擬定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權利與義務條款,對于個別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這種做法的優點是集采機構只需每年和采購人簽訂一次協議,大大減輕了工作量,因而為不少集采機構所采用;缺點是協議內容比較寬泛,無法反映項目的實際情況與采購人的個性化需求。
三是聲明方式委托,即以單個項目委托書聲明方式簽訂委托代理協議。集采機構或監管機構通過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制定統一的委托代理協議范本,上網公布協議范本的內容;采購人在委托單個項目時,在項目委托書中聲明認可委托代理協議范本的內容條款,并對持保留意見的條款進行明示,無需簽訂單個項目的委托代理協議。這種做法同時吸取了簽訂單個項目委托協議與簽訂年度委托協議的優點,基本上不增加采購人與集采機構的工作量,不失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一種有效嘗試。
(作者單位:山西省太原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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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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