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評審方法需變通
【非招標采購方式專題探討】競爭性談判篇(3)
以一種最低價成交的原則應對多種不同類型的項目,可能會影響競爭性談判的采購效果----
競爭性談判評審方法需變通
緊急情形下的競爭性談判,因采購程序的確定要以縮短采購時間為目標,評審方法應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復雜標的情形下競爭性談判主要是形成和應用充分和完整的技術規格,標的物復雜性決定了評審方法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
本報記者田冬梅
某單位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了一批廚房設備,然而成交人既不是談判小組推薦的第一名,也不是第二名,而是第三名,并且第三名的報價在三者之中是最高的。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來,排名前2位的供應商都聲稱,由于公司使用的不銹鋼磨砂板,實際厚度無法達到采購單位談判文件的要求,于是才有了上面的結果。那么,這樣的“相對高價”成交,是否與競爭性談判的最低價成交原則相違背?是否所有競爭性談判項目都適用最低價成交原則?
低價成交前提條件不容忽視
《政府采購法》第38條有關競爭性談判的程序規定: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2007年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也在第3條明確規定:“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滿足“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這一前提條件,就不應該允許高價成交的現象出現。對于什么是“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都沒有明確解釋。因此,業界不少人士都提出,類似的規定不僅很容易引起歧義,而且很難按照這要求操作。
某招標采購論壇上一位業內人士提出,在實際操作層面,對“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一般有合格法和及格法兩種。合格法是指對供應商應答的所有商務及技術條款進行定性評價,只要都滿足采購人的最低要求即為合格,并作為“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情況;而及格法又包含多種情況,在對供應商應答的所有商務及技術條款按響應程度進行綜合性評價后,可以選擇前幾種作為“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情況,也可以選擇綜合評分多少以上的作為“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該人士認為合格法比較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一對多”惹爭議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盡管法律只規定了4種,可是競爭性談判在實踐操作中涵蓋的產品范圍卻相當廣泛,如工程擴建、裝飾裝修、小型機、監控、物業管理、檔案密集架、軟件、車床、辦公家具等。以一種最低價成交的原則應對多種涉及不同領域、不同技術程度、產品復雜度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采購,可能會影響競爭性談判的采購效果。
“最低價成交原則本身沒有錯,某種意義上它起著節約財政資金的積極意義。錯就錯在它與其不斷延伸的使用范圍‘一對多’的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相關人士認為,在采購技術通用型、或者技術差別不大的產品時可以使用最低價成交的原則。但是,在采購非通用型、技術要求較高或者相對復雜的產品時,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價格不是最重要的決定因素。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中也包括“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許多地區在實踐中都會遇到一些復雜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后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各家供應商的方案不盡相同,技術指標和數量等等都不一致,但都承諾可以達到采購方的要求。
“遇到此類情況,有時候由于受采購時限等因素的影響,也只能按照最低價成交的原則選擇成交供應商。”甘肅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認為,在這種條件下最低價中標或許不是一種科學的選擇。對于那些復雜的項目,有時候也很難去衡量它所謂的最低標準在哪里。當兩份優劣明顯的復雜方案擺在評委面前,而較劣一方堅稱也能達到采購方要求時,評委往往只能作出十分無奈的決定。
“政府采購制度在體現如何節約資金的過程中,還應該要注重資金的使用效益。”內蒙古文化廳負責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認為,政府采購不能單純地追求節資,而應該是如何能夠將財政預算資金的效益發揮到最大。最低價成交可能會導致最終采購到的產品存在不適用或者不實用,影響到工作中的實際使用效果。而且現在很多都是采購單位代國家進行采購,采購到的貨物可能會發放到各個地市、旗縣,實際的使用效果還關系到政府的名譽和政府采購的聲譽。
在采訪中,接受記者采訪的監管部門和集采機構的相關人士都表示,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深入推行,目前不少采購人都會因最低價成交原則而拒絕競爭性談判,即使是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項目,只要時間允許都會選擇公開招標的方式。“我們這里超過20萬元的,基本上都是以公開招標為主。”浙江省政府采購相關人士強調道。
評審方法應多樣化
針對最低價成交原則帶來的消極影響,也有一些地區通過盡可能細化采購方的要求,或者在談判時由現場評委結合所有的談判響應文件進行討論,現場制定一份詳細的技術方案,由各供應商對同一方案統一報價。然而,這種措施對“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項目的效果并不明顯。因此,有相關人士建議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應該根據其不同的適用范圍進行“變通”,走向多樣化。
“招標失敗情形下的競爭性談判,主要就是為了解決公開招標要求3家合格投標人的問題。由于談判文件是沿用原公開招標文件,那么評審方法也沿用原先的評標方法,可以是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也可以是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政府采購業界某專家根據不同的適用情形,建議采用不用的評審方法。緊急情形下的競爭性談判,因采購程序的確定要以縮短采購時間為目標,評審方法應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復雜標的情形下競爭性談判主要是形成和應用充分和完整的技術規格,標的物復雜性決定了評審方法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
甘肅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則建議,競爭性談判評審方法應該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選擇。如,對于標準化、差異化小的設備、貨物及服務或者有正規圖紙及預算的工程項目,可以采用最低價中標原則。
“對于非標準、通用設備以及服務采購項目,可選用兩階段評標法。通過對技術、業績、信譽標書評審打分推薦一定比例的合格供應商進入第二階段經濟標書評審;確定第二階段有效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相關人士提議,對產品或服務質量整體要求較高、專業型強等類型的項目,可以綜合評分法。通過綜合考察投標單位的企業實力、信譽、技術方案等比較合理。
“競爭性談判的效果與評審方法有著密切的關系。”甘肅省該負責人認為,以上對于競爭性談判評審方法的建議和意見最關鍵的是得到法律的認可。通過上位法的進一步完善,多樣化的評審方法才能夠“名正言順”地成為實踐的選擇。畢竟多一個選擇,也有助于增強競爭性談判操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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