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以行政手段糾正民事活動中的不良問題
不應以行政手段糾正民事活動中的不良問題
山西省機械設備成套局原總工程師陳川生
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針對相當一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合同款的問題,工信部起草了《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筆者看到這個文件名的第一感覺就是,干活給錢這類天經地義的事情還需要政府發文件嗎?但是轉過頭來又想,中小企業在市場活動中屬于弱勢群體,由政府說句話也好。于是筆者仔細拜讀了《征求意見稿》。
讀過之后,筆者感到政府的好心用錯了地方,沒有分清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的區別。行政行為應當依法行政、越權無效,民事行為應當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合同債務是民事行為,由合同法予以規制,《征求意見稿》關于付款期限等規定一無上位法的依據,二無當事人的委托,把企業視為屬下、臣民教育,就像教不懂事的孩子“五講四美”一樣,實在沒有必要,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政府不應干預。
這里筆者想起一個故事。有位教育局局長的兒子在上課時和同學打架,受到學校的嚴厲批評,并被告知當父親的教育局局長。孩子回家后,局長父親對兒子的錯誤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作為家長這是正確的。但是,這位局長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發生,上班之后以教育局的名義給各校發了通知,嚴禁學生在上課期間打架。通知下發后各校嘩然,有調皮的學生說,教育局不讓上課時打架,那下課時是否可以打架?
這個故事有以下啟示:一是針對民事行為的管理角色很重要。家長可以管孩子,同樣,作為金融企業出資人的財政部,可以出資人的身份糾正投資企業此類錯誤行為,國企應當在市場活動中起表率作用;二是用行政手段糾正民事活動中的不良問題,反而會產生更多問題,造成惡性循環,其后果是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出現立法意圖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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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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