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科研采購管理規定
東南大學:
調整科研采購管理規定
本報訊記者戎素梅報道日前,東南大學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對科研采購與合同管理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以更好地落實科研“放管服”要求。
該校規定,使用競爭性獲得的科研經費采購儀器設備(含專用軟件)及相關服務、耗材和外協服務等,學校集中公開采購限額標準由原20萬元調整為50萬元。其中,2萬元-20萬元(不含)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原則上通過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東南大學儀器設備競價系統”進行采購;定制類設備、儀器設備維保、專用軟件、實驗耗材等不適用競價系統采購的項目,可由項目單位與供貨商直接簽訂采購合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合同內容審核。20萬元-50萬元(不含)科研儀器設備(含專用軟件)及相關服務、耗材等采購,應在“快速采購平臺”發布采購公告,征集投標人后,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磋商、談判等方式采購。2萬元-20萬元(不含)的科研外協服務,由項目單位通過校網上辦事大廳應用中“外協支出申請”模塊進行申請,由科研院負責審核。20萬元-50萬元(不含)的科研外協服務,在“快速采購平臺”發布采購公告,征集投標人后,再由科研院或采購中心組織磋商、談判,并對采購結果進行公示。
50萬元到法定公開招標限額使用競爭性獲得的科研經費采購儀器設備(含專用軟件)及相關服務、耗材和外協服務等采購,由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等方式組織實施,且由資格預審優化為資格后審方式。此類采購項目需公開發布采購公告,公開征集投標人。其中,政府采購限額(100萬元)以內的,須在校園網上發布;政府采購限額及以上的,須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政府采購限額以內的項目,可自行選擇評審專家,由采購中心從校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或由項目單位按3:1比例推薦校外專家進行評審。達到政府采購限額及以上的,原則上從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進行評審。對于政府采購限額以內且預計每年均會發生采購的科研項目,可積極探索一采二年(或三年)或資格入圍方式,以簡化采購程序。
關于科研急需設備和耗材的采購,該校規定,由項目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資料,科研院應及時會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會商。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應報請主管校領導批準,采取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原則實施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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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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