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型采購制度中的代理和咨詢服務改革
【聚焦《政府采購法》修訂研討會·修法研究提綱之“代理和咨詢服務”】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政府研究所所長于安:
績效型采購制度中的代理和咨詢服務改革
推動政府采購代理和咨詢服務改革,對于構建績效型的政府采購制度非常重要。在現行《政府采購法》中,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處于比較中心的地位,但是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無法直接承擔績效責任。因此,應緊緊圍繞績效責任究竟由誰來承擔這一中心問題,對集中采購機構和評審專家進行較大幅度的調整。集中采購機構主要依托于集中采購存在。根據改革的要求,集中采購要提高集中度,可能就不需要那么多的集中采購機構了。所以對于集中采購機構也要進行很大的調整。
目前在這方面考慮的問題大概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將集中采購機構設立為法定代理機構,直接承擔采購的績效責任?,F行《政府采購法》一方面規定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必須由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另一方面又規定由采購人進行委托,缺乏內在的一致性。建議以后凡是必須由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的,不再由采購人進行委托,同時由集中采購機構承擔該項目的績效責任。
第二,屬于采購人自己采購的項目,由采購人承擔績效責任,也由采購人決定是否委托代理機構實施采購,并按照委托代理制度來進行。對于營利性代理機構的管理,目前已取消了一般的資質管理(即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轉向依靠市場競爭。政府對這類代理機構的管理方式也應有所轉變,實行符合市場競爭程序的制度管理、代理服務的標準管理和服務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管理。
第三,對于評審專家,原則上可將評審專家設置為咨詢服務的提供者。專家主要提供專業意見,故屬于咨詢服務。如果需要專家參加決策,應要求專家承擔履行公職的責任,例如承擔瀆職失職的責任。履行公職的責任不落實,專家不得參與采購決策。
代理機構和專家評審都是建立在專業需求之上的,專家的作用原本是提供專業意見,至于其意見是否被采納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但是現行《政府采購法》把專業需求與決策權力結合在了一起,把提出意見和采納意見的角色合二為一了。專家作為決策者之一,卻沒有能力承擔責任。評審分離可能是一個重要的解決辦法。政府可以發布服務標準指南,評審專家或咨詢人員要達到一定的服務標準,才會被政府采購機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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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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