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修訂《招標投標法》提幾點建議
對修訂《招標投標法》提幾點建議
■ 宋軍
目前我國實施的《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8月頒布、2000年1月執行的,雖然2017年12月進行了小幅修改,但其主旨法規條款沒有大的變化。近20年來,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市場經濟體系也逐步完善。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與世界經濟秩序的對接,實踐“一帶一路”倡議,優化營商環境,落實采購人(招標人)的主體責任,應對《招標投標法》進行全面修訂。
重新定位《招標投標法》
對《招標投標法》的重新定位應從三個方面進行理解。一是招標代理入圍法規體系的定位。隨著我國加入GPA談判深入的以及加強對國有企業采購行為的規范,修改后的《招標投標法》應該是一部一步到位的《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法》,它是政府采購法規體系下的一個程序法,不應用“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應招標投標法”來表述,而是用“其他采購行為采用招標采購方式的,適應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法”。二是法的核心價值目標的定位。每一個法律都有其核心價值目標,而原《招標投標法》核心價值目標是“規范招標投標活動”。隨著我國經濟體量的增加,政府采購作為調節經濟的手段之一,其作用與地位十分重要,因此,其核心價值目標定位應為“促進經濟的發展”。核心價值目標是“綱”,綱舉目張。只有法的核心價值目標定位明確,其采購方式、采購程序、評標方法、評審模式才會以問題為導向,不斷進行完善。三是監管部門的定位。我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的采購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建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修訂后的《預算法》已將政府性基金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納入到預算之列,如果今后將國有企業的工程采購行為納入政府采購管理,那么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法》的監管部門應為財政部門,其他部門只是參照執行時對被監督對象進行監管。這樣才真正理順了《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工程類項目監管的關系,解決了長期存在的缺位、越位問題。
強化主體責任
為了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全面落實“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法》要強化采購人的以下四個方面的主體責任。一是編制工程采購預算的主體責任;二是采購需求制定的主體責任;三是評審決策的主體責任;四是工程項目驗收的主體責任。
明確評標方法
目前,無論是《招標投標法》還是其《實施條例》都沒有規定評標方法,更沒有規定評審模式,較為規范的只是由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于2013年頒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中規定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而在具體的實踐中,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也只是依據自己對法規的理解在操作,哪些可量化?哪些能折算?加權的比重為多少?缺乏統一、規范的評標方法和評審模式。因此,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法》必須明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評標方法、評審程序和評審模式,從而形成全國統一的招投標模式。同時,還應明確規定電子化招標、投標、評標的模式。
代理機構分級
過去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分級代理模式,將招標代理機構分為甲級、乙級,雖然該分級代理模式存在容易阻礙競爭等存在許多弊端被廢除,但本人認為,對于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而言,實行分級管理還是很有必要的。一個工程項目預算少則幾百萬元,多則上億元,大的過百億、千億元,如果沒有一定的代理經驗或經歷,是很難勝任的。由于目前成立招標代理機構門檻過低,臨時湊幾個人,借一個地方,一次賺幾十萬元的代理費就行。甚至,造成有些招標代理機構為某個項目而生,隨某個項目而死。
因此,本人建議設計一種新的分級代理模式,該模式以“積分式”管理為主,只有達到一定積分的招標代理機構才能代理大型的工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過億元的)。積分的積累分三個方面,一是信用評價為優秀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項目被招標人、供應商、評標專家在綜合評價中記載為優秀的每次可積10分;二是在招標代理的監督檢查中沒有發現重大違規現象的可積10分;三是招標代理機構每代理一筆業務,無有效質疑或投訴的可積10分。只有積分達到1000分的招標代理機構才可以接受預算金額過億元的工程項目的委托。而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招標代理機構中的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及其他違法行為依法被處理的,其積分一次性取消,需重新開始積分。新的積分管理模式,可在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體系中增加這個模塊,由系統自動生成,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以此為依據。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財政局采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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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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