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招標投標法》修訂建言獻策
【《招標投標法》修訂大家談】
編者按: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政府采購法》修訂工作已經啟動的當下,本報特別策劃“《招標投標法》修訂大家談”欄目,邀請業內專家針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以及其對政府采購制度重塑的參考意義進行探討。
為《招標投標法》修訂建言獻策
贊成“刪除招標代理機構具體設定條件”
■ 何紅鋒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中,刪除了現行《招標投標法》第13條對招標代理機構設定具體條件的規定,即刪除以下內容:“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2017年年底,《招標投標法》修訂,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被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是一項行政許可,這意味著從事招標代理業務需要經過行政部門的許可。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被取消,自然意味著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不再需要經過行政部門的許可。從這一角度說,2017年修法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這一行政許可事項的取消并不徹底。因為在沒有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設定具體條件的情況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應當設定量化的具體條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或者相關監督機構的部門規章應當完成這一任務。即:《招標投標法》要求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或者相關監督機構的部門規章應當作出具體量化的規定,這將表現為注冊資本、辦公面積等的要求;《招標投標法》要求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這將表現為專業人士數量及水平的要求。這時,我們會發現,這不就是對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要求嗎?這也是為什么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被取消后,不斷有業內人士主張對招標代理機構設定量化條件,如注冊資本、專業人員數量等。
這在本質上是恢復招標代理機構從業的行政許可,是不是叫資質無關緊要。如果對招標代理機構設定量化條件,誰來審核?當然只有行政部門進行審核,這種審核仍然是一種行政許可,即,需要經過行政部門的批準或者同意,民事主體才可以招標代理活動。
是否需要招標代理資質是可以討論的,但不能在沒有搞清楚招標代理機構資質本質的情況下進行討論。之所以不討論恢復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是因為公眾已經認識到了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不合理性。對于這一資質的不合理性,不應當通過變相的方式進行恢復。
本人是贊成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質,但不同意對招標代理機構設定量化條件,因為這就是變相恢復資質。中國市場經濟條件的發展已經告訴我們,市場的力量是巨大,市場有很好的優勝劣汰的機制。比如,改革開放之初,國家設定了嚴格的電視機廠家設立條件、也有嚴格的審批制度,結果是電視機廠家遍地開花,電視機的質量低劣、價格依然高昂,完全不具備國際競爭能力。取消電視機廠家審批制度后,短時期內,電視機廠家數量更多,但很快,市場的競爭使得大批的電視機廠家被淘汰,優秀的電視機廠家快速發展,中國電視機很快具備了極強的國際競爭能力。當然,這個過程會有陣痛,會有企業惡性競爭和市場的無序,但我認為這是招標代理行業取消資質后必須經歷的過程。
因此,本人主張和支持刪除招標代理機構具體設定條件。《征求意見稿》的這一修改方案,是2017年修法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后,徹底消滅變相恢復資質可能性的重要舉措,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內容。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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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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