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堅:連續5年虛假投標怎么罰
楊志堅:廣東高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問:最近我們遇到一個棘手的處罰案。有一個供應商自2007年開始偽造營業執照投標,共參與38個項目,總預算為4500萬元,投標總報價為3542萬元,中標項目8個,中標總金額為800萬元。請問追究行政責任時需查明哪些事實?處罰的基準是采購金額,請問這個案子應取哪個數為采購金額?根據追溯時效,案件是往前追2年還是一直追到2007年開始造假的時候?
答:在追究行政責任時,首先要查清違法事實,即從何時起、有哪種違法情形。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以,如果其違法行為是2年前發生的,就不再追究行政責任。本案中,供應商偽造營業執照的行為,應由工商管理部門根據其具體情形,追究其從取得虛假執照之日起的行為,并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其用偽造的營業執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則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結果的行為,由財政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只能是追究發現之日起2年內的行為。政府采購活動一般是分項目進行,對供應商的調查也應根據項目而進行,即查清使用虛假營業執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時間、涉及金額、是否存在加重情節等,以便作出相應的處罰。
追究民事責任是相對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那天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本案中從政府采購的角度來說,如果其使用虛假材料并取得了中標資格,對于其他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來說,則存在著過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于每個項目涉及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同,其賠償的相對人也不同,由當事人分別立案求償。
關于采購金額,《政府采購法》第77條對供應商的罰款標準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0‰以下,這里的采購金額是指成交價,即采購合同中的合同價。本案中對供應商的罰款應以其參加的政府采購項目成交價為標準進行處罰,具體比例應根據情節輕重而確定。
關于追溯時效,從本案的案情來看,2007年使用虛假營業執照到今年才被發現,依法只能追究近2年的違法行為。而追究民事責任的追溯期則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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