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3號——K單位X光機采購項目投訴案
【獨家發布·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23號
K單位X光機采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
采購需求管理/檢測報告/檢測時間/差別歧視待遇
案例要點
采購文件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應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將與實際采購需求沒有直接關聯的其他相關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的,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采購人可以綜合專業要求、管理要求、政策要求等因素,對采購項目合理分包。
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需求,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但應給予供應商準備檢測報告的必要時間。未給供應商進行檢測和提供檢測報告預留必要時間的,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6號)第二十一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K單位自行就“K單位X光機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10月18日,K單位發布招標公告。10月26日,供應商G公司提出質疑。11月2日,K單位答復質疑。11月8日,因本項目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K單位發布廢標公告。
11月23日,供應商G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招標文件將“具備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設置為“▲”條款,不滿足扣4分,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2.招標文件要求帶“★”和“▲”條款需提供CMA或CNAS認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但部分“★”和“▲”條款技術指標并非國標檢測項,只有個別制造商對此作了專項檢測,且國內大多數制造商準備上述檢測報告時間不足,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K單位稱:1.在當前沒有相關行業標準的情況下,為保證采購到優良設備,以及保障設備使用人員的安全,所以借鑒了要求較高的民航標準,招標文件將“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作為一項重要指標屬于項目的特殊需求,且未作為資格條件。2.檢測機構可以根據供應商要求進行檢測,沒有統一規定。為保證中標產品質量,招標文件對關鍵指標、重要指標提出統一檢測要求并作為評標委員會評判依據,符合正常采購需求。同時,此前類似項目已在招標文件中作了與本項目相同的要求,從此前項目發布招標文件至本項目開標,中間有70多天,供應商有足夠時間進行檢測。因此,不存在差別歧視待遇。
經查,招標文件“第二部分投標人須知”顯示,“(10)★投標人須出具由國家指定或第三方公認的檢測機構對本次投標貨物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中的貨物類型須和投標貨物類型一致)”。“第四部分項目需求書”中“重要提示”顯示,“帶★條款為必須滿足條款,否則作為無效投標處理;帶▲條款為重要條款,不滿足將影響評分。
帶★條款和帶▲條款需提供CMA或CNAS認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本次投標貨物的檢測報告”“為方便被檢物品的取放,需加配2個無動力不銹鋼輥道傳送裝置”。其中,兩種規格的X光機(1500*1800mm、1000mm*1000mm)的技術需求中均要求“具備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并設置為▲條款。“四、配備方案”顯示,安裝地點包括“A公路口岸貨檢大廳”“B口岸碼頭群進出口查驗場地”“C新機場航站區”等。“第五部分評分標準”顯示,評審因素“投標貨物對招標文件第四部分‘技術要求’的響應程度”的評分標準為“不滿足‘▲’項的,每項扣4分”。
處理理由
關于投訴事項1,本項目采購的X光機用于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部分用于機場,部分用于港口、公路口岸等。根據《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6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用于民航安檢工作的民航安檢設備應當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若非應用于民用機場,將“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設置為技術條件進行評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關于投訴事項2,本項目招標文件“第四部分項目需求書”中所列部分“★”條款和“▲”條款技術指標并非國標檢測項,招標文件將上述指標對應的檢測報告作為實質性條款,且自發布招標公告至開標僅有20天時間,未給予供應商準備檢測報告的必要時間,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鑒于本項目已經廢標,責令K單位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限期改正。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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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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