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如何“出力”緩解疫情對中小企業沖擊
【一家之言】
政采如何“出力”緩解疫情對中小企業沖擊
◆延續經常性項目中符合條件的既有中小企業的政采合同
◆鼓勵大型企業供應商將部分政府采購事項分包給中小企業
◆明確減輕中小企業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資金壓力的舉措
◆將現有政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措施納入地方政府業績考核范圍
■ 章輝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積極履職盡責,疫情形勢總體上出現了積極變化,防控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在這場疫情防控戰中,除了防控工作不能懈怠,還要積極謀劃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經濟社會沖擊的應對之策。本人認為,疫情結束后,我國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如何促進經濟增長,而是如何穩定就業,盡管這兩者之間有一定的相關性。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和政府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實際上是一種臨時性的緊急政府管制,這對降低疫情的擴散與蔓延是必要的,但同時也對生產要素的流動按下了“暫停鍵”。一旦疫情結束,政府管制逐步退出,生產要素流動恢復,會對要素市場的吸納能力形成極大沖擊,尤其是勞動力的供需矛盾可能會非常尖銳。因此,在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的當下,需要從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盡快謀劃穩就業的可能舉措。本人認為,政府部門可將目光聚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通過政府采購合同授予的適度調節,在不扭曲市場資源配置的情況下,發揮政府的作用來減少疫情對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沖擊。
聚焦中小企業是政采助力穩就業的重中之重
促進就業和扶持中小企業是政府采購作為財政政策宏觀調控工具的目標范疇,屬于政府采購調控功能的體現。緩解疫情對穩就業的沖擊,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要聚焦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上。
據國家統計局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數據,2018年末,我國共有中小微企業法人單位1807萬家,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的99.8%;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人員23300.4萬人,占全部企業就業人員的比重為79.4%。毫無疑問,中小微企業是吸納就業的主渠道。但同時,受疫情沖擊最為顯著的同樣是中小微企業,甚至有部分中小微企業在此次疫情的沖擊下,有可能被淘汰出局。因此,通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要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政采工作的重中之重,所有政府采購事項,都應首要思考如何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功能效果。
政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舉措要簡便易行
當前各地利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所采取的措施,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為中小企業預留一定比例的政采份額;給予小型和微型企業投標報價一定比例的扣除;降低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的門檻;為中小企構建融資平臺、幫助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為中小企業設立快速辦理資金結算的綠色通道;鼓勵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加大對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政策宣傳等等。毋容置疑,這些措施在發揮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從緩解疫情對就業的沖擊考量,一些措施仍然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關鍵是措施的落實須簡便易行、效果可期,為此本人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首先,延續經常性項目中符合條件的既有中小企業的政采合同。財政預算安排中,有很多是經常性項目,過去大多采取“一年一采購”的模式。顯然,受疫情影響,部分中小企業在疫情結束后,不具備立即投入新一輪政府采購項目競爭的能力。如此而來,失去政府采購項目可能成為壓垮那些原來依賴政府采購合同維持生存的中小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建議各地盡快梳理2020年政府采購經常性項目安排中,哪些屬于上一年度的延續、且上一年度供應商為中小企業并嚴格按合同履約的政府采購項目。對符合以上條件的政府采購項目,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中關于“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規定,由預算部門匯總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后,可以在征求中小企業供應商意愿的情況下,通過單一來源方式,繼續將合同授予原中小企業供應商。
其次,鼓勵大型企業供應商將部分政府采購事項分包給中小企業。大型企業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有將部分政府采購事項分包給中小企業的意愿,可以在政府采購評審中享受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評審優惠政策。即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視分包部分價格占比給予報價的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并將分包事宜在后續政府采購合同中予以明確。
再次,明確減輕中小企業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資金壓力的舉措。中小企業規模較小,流動資金本不充分,受疫情影響,中小企業流動資金壓力會進一步劇增。盡管各地過去都出臺了一些緩解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資金壓力的舉措,但大多模糊,缺乏操作性。為穩定預期,建議取消中小企業投標保證金;明確采購人與中小企業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履約保證金支付比例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同時,在合同付款方式方面,建議明確中小企業政府采購合同首付款比例的下限。
最后,將現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措施的執行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業績考核范圍。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國務院、財政部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歸納起來,關鍵措施是預留份額、消除門檻、評審優惠、合同融資等四個方面。但根據調研,中小企業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相關優惠舉措的獲得感并不強。因此,建議進一步夯實地方政府利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履職責任,將其作為地方政府業績考核的指標之一。
(作者單位:上海國家會計學院政府采購與績效管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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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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