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采購:既要特事特辦,也要施之有“度”
【圓桌論壇·特殊時期下的政府采購】
編者按:自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國逐步蔓延開來,全國各行各業都受到影響,政府采購也不例外。疫情期間,如何保障緊急采購的有效實施、正常采購活動的有序進行以及減小二者的交互影響等問題,一直困擾著業界的一線經辦人員。為此,本報邀請了來自財政部門、采購單位、代理機構和高校的四位業內專家,針對上述特殊時期下的政府采購問題進行探討。
緊急采購:既要特事特辦,也要施之有“度”
——緊急采購“圓桌論壇”觀點綜述
主持人:
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楊文君
嘉賓: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姜愛華
新華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李剛
甘肅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張瑜
中機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岳小川
主持人:大家好,歡迎各位專家參加本期的圓桌論壇。疫情期間,政府采購在實務操作上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給經辦人員帶來了挑戰。本報特挑選出幾個較為常見的實操難題,希望通過今天的探討找到答案。
◎如何定義緊急采購
主持人:最近我們常常聽到“緊急采購”這個詞,緊急采購具體指什么?
姜愛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緊急采購是指“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并且規定這種情形“不適用本法”。也就是說《政府采購法》認為“緊急”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將“不可抗力”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緊急事件發生時必然涉及“緊急采購”,緊急采購的最大特點就是反應迅速、程序簡單,即快速地確定采購需求,快速地執行采購程序。
◎疫情期間的政府采購有哪些制度保障,又該如何適用
主持人:今年年初,財政部就先后發布了兩個關于疫情期間政府采購執行的制度文件,除此之外,特殊時期下政府采購是否還有其他的法律依據,具體該如何適用?
岳小川:疫情防控期間,國家層面新出臺了三個文件,以保障特殊時期下政府采購(包括招標)活動的有效、有序實施,它們是:《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
《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主要是圍繞緊急采購項目應對的問題,包括滿足疫情防控需求的采購,比如,醫院的專用物資,支援武漢的急用物資,或者是緊急建設方艙醫院需要的貨物、服務等等,這些都屬于緊急采購。緊急采購才能適用該文件,而且要注意的是,緊急采購只是方式和程序方面可不遵循《政府采購法》,預算信息公開、驗收等還是要執行《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主要解決的是緊急采購以外的政府采購活動問題。特殊時期,為避免人員聚集,有些項目要暫停或延期,但又不能總拖延,如何恢復并推進這些采購活動,該文件給出了答案。比如,在專家抽取方面,可由采購人通過網絡隨機抽取或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定;對于進場交易,按規定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的采購活動,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暫停業務無法開展的,可在其他平臺或其他場所進行;關于實施電子化采購,該文件指出,有條件的地方盡量在線提供采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等流程。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的主旨則是,確保特殊時期下招投標活動的充分競爭和質量。
◎政府采購在疫情下面臨的實務難題以及實施路徑
主持人:疫情期間,政府采購遇到了哪些實務難題,對此,各位嘉賓有何建議?
張瑜:甘肅省在開展疫情期間的政府采購活動時,主要面臨三方面的難題。第一,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暫時關閉,在此期間,如何保障緊急采購的高效實施和預算單位的其他正常需求?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及時轉發了財政部的《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和《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結合《甘肅省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涉及疫情的采購項目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由采購人自行確定。另外,我們在網上商城開辟了疫情物資專區,為涉及疫情防控物資緊急采購的供需信息對接提供通道,提高采購效率。確需采購的不涉及疫情的其他項目,在做好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員信息登記、場地消毒、通風等情況下,可通過其他場所或具備場所條件的代理機構進行。
第二,在鼓勵電子化采購的同時,如何做好專家監督問題?個人建議,一是評標系統中設置預警系統,遇到打分畸高畸低、未按標準打分等情況的當場預警并記錄。二是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注意存儲好錄音錄像等全過程電子資料,以便對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事后監督。
第三,如何保障緊急采購的合規?我們知道,緊急采購只是在程序和方式上可以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但其他方面還是要遵守有關規定的。為此,我們在甘肅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開辟了疫情物資專區,要求采購人按照《甘肅省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事后公開相關交易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李剛:個人認為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實行電子招、開、評標,由于涉及眾多供應商CA數字證書辦理、互認、主體注冊共享等公共技術保障服務,以及向行政監督部門動態推送監管數據或監督通道,這不是一般代理機構能做到的,一旦執行不到位就容易出現歧視或排斥供應商公平競爭的法律風險。對此,可能集采機構(或一些較有實力的社會代理機構)可以提供更好的硬件條件。
另一方面,正如上述專家所提到的,緊急采購也要注意合規性的問題。一定要注重采購資金性質以及預算支出管理,加強采購過程中的資料、記錄憑證、履約驗收、后評估機制管理,紀檢監督應平行作業統一指揮。
岳小川:一是專家抽取的問題。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要求,專家不再現場抽取,而是網絡隨機抽取或自行選定。個人建議采購人自行選定,這樣做比較靠譜,疫情期間,網絡抽取的專家“不知根不知底”,比如所抽取的專家是否曾經被隔離過,是否接觸過具有傳染性的病人等等。
二是電子蓋章的問題。如果采用電子投標的方式,就涉及所遞交投標文件加蓋公司印章的問題,按照財政部出臺的文件,我認為是可以遞交掃描件的,等疫情結束后再補辦相關紙質文件。
三是CA數字證書的辦理問題。如果實施電子化采購,不免遇到CA數字證書辦理的問題。個人建議盡可能通過網絡或郵寄開展原件審核、介質發放等工作。相關單位要加快推進CA數字證書網絡共享,運用手機掃碼等技術實現免插介質完成身份驗證、簽名蓋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
四是能否全流程采購電子化的問題。電子化評標是打通電子化采購“最后一公里”的關鍵性問題,但是電子評標缺乏法律依據,實施起來比較困難。個人建議,可以分情況處理。一些自愿招標(或企業采購)的項目,可以實施全流程的電子化采購,從CA數字證書辦理到遞交投標文件,從開標到評標,再到文件歸檔,整個采購環節全部線上辦理。對于傳統意義上的采購項目,可以“半流程電子化”,評標環節依然采用現場評審的方式,此時要做好專家的信息登記、加大座位間隔,現場開窗通風,盡量減少場內人員數量以及縮短評審時間等等。對于不得不全部線下進行的項目,則要注意開評標的組織工作,如,使用專用會議室開標、評標,會議室通風、消毒,進行人員信息登記和體溫檢測,所有人員必須佩戴口罩等等。
姜愛華: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法律風險的問題。尤其是在我國,緊急采購當前不屬于《政府采購法》的管轄范圍,不按正常的政府采購程序采購,但又沒有單獨的緊急采購的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會涉及一些法律風險。比如在緊急采購中,如何權衡效率、質量和價格等,這可能需要采購人瞬間決策,采購人權利很大,但承擔的風險也很大。緊急狀態下的普通采購,由于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也可能面臨一些風險,比如,從線下轉到電子化采購,會帶來方式轉換成本,有可能導致一些不具備線上投標條件的供應商就失去了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帶來不公平,也可能形成法律風險。此外,如果實施全流程的電子化采購,電子評標和分散評標都面臨一系列法律障礙。
◎疫情過后,有哪些政采“遺產”可繼承
主持人:疫情期間,政府采購面臨多種實務問題和挑戰,通過這次實踐,各位嘉賓對未來的政府采購有哪些建議?
岳小川:為了避免交叉感染,財政部鼓勵實施電子化采購,這為政府采購電子化平臺的研發和使用創造了一個機遇,相關企業應利用好這次機會,創新相關平臺的研究。
姜愛華:如果不將緊急采購列入《政府采購法》中,緊急采購仍然可以參考《政府采購法》中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但周期上可以大幅壓縮,免去各環節的公示期,并且要說明的是,單一來源采購也并不是不能和供應商商談價格,單一來源采購也可以有快速的談判過程。為了防止個別供應商可能的哄抬物價行為,可以規定供應商所提供的物資價格不能超過其成本價的合理比例。當然,最理想的方案是,將緊急采購列入《政府采購法》之中,從而對各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和保護。
張瑜:當前,要求實施電子化采購,但目前各地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平臺主要以建設工作項目為主,政府采購的電子化交易系統還在探索中,沒有特別成熟的平臺。建議對于標準統一的通用貨物類采購項目,可先行探索全流程電子化采購模式,而需求參數難以量化的項目,則暫時不適宜通過電子化方式采購。另外,針對各地電子化交易平臺建設標準不統一的情況,建議將來對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平臺的建設有統一的規劃和標準。
(文字/楊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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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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